漳州市人民政府
医疗救助对象、标准和审批程序
2018-10-25 15:52 来源:漳州市财政局

一、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定期提供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孤儿等,依申请开展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卫计部门负责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特殊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第一类救助对象补偿比例。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90%。

第二类救助对象补偿比例。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

(二)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

第一类救助对象补偿比例。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第一类救助对象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补偿比例。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标准: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0.1万元;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0.3万元;个人自付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0.5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第一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部分,按10%给予医疗救助;第二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之间部分,按15%给予医疗救助;第三档:个人负担的医疗费8万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一)特殊门诊救助和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障卡可实行医疗保障的“一站式”即时结报,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支付。

(二)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申请人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漳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署《漳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申请表》转到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规定时限完成入户调查、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申请对象名单及其《授权书》转到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核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交回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和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发放救助金。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人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漳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署《漳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申请表》转到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规定时限完成入户调查、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申请对象名单及其《授权书》转到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核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交回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和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后,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重特大疾病救助。

说明:以上内容市财政局网站:关于印发《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业务办理规程》的通知(漳医保〔2018〕22号)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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