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漳州市市级临时救助的补充通知
2016-03-15 19:03 来源:市民政局

漳政民〔2016〕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漳州、常山开发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5〕194号),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临时救助引入专家评审制度,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会同社会救助科及市局分管领导参与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各地要全面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理清工作流程,方便群众求助,提高救助效率。要依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强授权书管理和应用,提高临时救助精准度。

  三、今年临时救助工作要注重结合全市精准扶贫工作,推动脱贫攻坚战中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尽早脱贫。要结合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做好与大病救助的有效衔接,既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又要避免重复和滥用。

  四、年度内在县级已接受临时救助2000元以上的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认为该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漳州市市级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申报市级临时救助。有关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证明材料等)已经县级民政部门验证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五、市级临时救助标准是“最高限额为申请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5%确定市级临时救助标准,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最高给予12个月的救助。”为便于专家评审,市级临时救助标准统一上浮至500元/月,给予6个月至12个月,并考虑救助对象类型(特困供养、低保、扶贫对象、低收入家庭等)、自付医疗费用情况、后续医疗预期费用情况、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经济负担能力、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即按3000元-6000元加上其他因素0元-9000元之和确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超过这个标准的,需向市局局长办公会另外说明原因。

  六、必要时应启动审核审批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抓紧补齐审核审批手续。需要申报市级临时救助的,给予优先办理。

  七、即日起,使用新的申请审批表。旧表作废,不再受理。

 

  附件:《漳州市市级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漳州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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