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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漳州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
2026-02-13 11:30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漳州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漳政综〔2026〕5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为落实国务院规定,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研究制定了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了漳汕高铁沿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和管理要求。

三、注意事项

(一)安全保护区划定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根据《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隧道上方设置隧道保护标志,公告保护范围和联系方式。隧道浅埋段按线路中心线两侧距离50米范围划定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漳州市辖区内安全保护区范围确定依据

漳州市辖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根据《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认定沿线各镇、村的城乡属性,结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标准确定各自安全保护区范围。

四、实施时间

《通告》自2026年2月11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漳州市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解 读 人:肖灿辉

联系电话:0596-252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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