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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租房? 
2025-10-14 18:09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转借给他人的,就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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