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39号建议的答复
2024-08-09 16:13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建办理人〔2024〕17号

答复类别:B类

林毅峰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综合施策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拉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立即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和公积金中心进行研讨,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主要有:

一、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政策情况

(一)政策背景

1.1993年,我市印发了《关于实施〈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规定》,明确售房范围为产权单位(房改所在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应取得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1998年,我市制订了《漳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明确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明确:①凡在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市本级及芗城、龙文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实物分房以及已购公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可享受购房基本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本人,分别按高于老职工一定比例的缴交率建立住房公积金,不享受购房补贴,单位不承担其住房分配。②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条件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区)房改办批准后实施;具有芗城、龙文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所辖县(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200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漳州市区2000年晋升职务和易地调动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给予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工作的,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进入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政策,基本补贴标准为2000年210元/平方米、2001年147元/平方米、2002年83元/平方米(备注:市区原标准为271元/平方米),工龄补贴仍按原标准4.78元/平方米执行。从2003年起,漳州市区房价(经济适用房)收入比小于4倍,遵照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不予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4.2007年,《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漳财综〔2007〕24号),明确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5%(其中3%作为个人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市直财政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直企业参照执行;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由财政部门执行。

(二)情况说明

1.关于“对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干部职工依规依法予以补偿”的说明

出售公有住房由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别是房改单位有“两证”齐全的公有住房前提下,按规定组织出售;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也是由各单位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按规定实施发放。部分干部职工未享受房改政策,可能是不符合房改政策相关规定,也可能是房改单位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自主决策不开展房改,是否兑现房改政策,各单位具有自主性。同时,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进入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政策,从2003年起,不予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目前,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未完整、未完成办理房改手续的部分干部职工,在满足房改政策的情况下,若所在单位向我局报送其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或住房货币化分配申报材料,我局仍按照规定积极给予审核办理。

2.关于“对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干部职工或按照1998年12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一体对待,享受3%住房补贴”的说明

经对接市财政局,根据1998年《漳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和2007年《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等文件,均要求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才可享受住房补贴。

综上,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干部职工涉及面广,成因复杂且机关房改政策年限较长,各地各单位情况各不相同,需各单位根据既有房改政策依条件落实。同时我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进一步研究相关适用政策。

二、关于我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我局积极与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调研、会商,研究提出了我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8条措施。

(一)主要内容

1.芗城区、龙文区为独立的首套房、改善性住房认定区域范围。

2.进一步规范车位销售管理。明确预留未售房源车位需求(按规划配置比例计算的产权车位)后剩余的产权车位,经建设单位通告、业主按规定购买后仍有剩余的,业主可根据需求再购买产权车位:住宅每套不超过4个、非住宅不超过按规划配置比例计算的车位数量的4倍。

3.在我市启动实施家庭住房“以旧换新”,进一步完善“保障+市场”住房供应体系。 

4.给予将自有住房出租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核减相应套数,并享受相应商业贷款政策。

5.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认定住房套数时给予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并享受相应商业贷款政策。

6.完善“城市森林花园住宅”产权面积计算。

7.对尚未开工(含部分未开工)商品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增加改善型商品住房供给。

8.优化规划用途指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风雨连廊不计容不计密,建设全龄友好社区,鼓励康养地产开发。

(二)进展情况

1.2024年5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已经研究同意出台这8条措施,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5月21日联合印发实施,第三项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第四、第五项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其余措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2.第三项“以旧换新”工作,已于2024年5月8日由我局、财政局、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并于6月3日正式启动实施。

3.第二、四、五项措施由我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这些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5月29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5月31日印发实施;第七、第八项措施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1.持续跟进政策出台后的落地实施,确保每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及时了解政策出台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分析总结经验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公积金政策方面

(一)基本情况

2022年以来,我市持续优化公积金政策,提升群众购房意愿,降低购房成本,提振市场信心。主要出台的公积金政策有:一是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二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三是适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23年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0笔91.52亿元,累计贴息41185.04万元。四是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五是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户籍限制。六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在符合提取租金条件的前提下,新市民、青年人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从现有的每人每月提取限额600元提高到700元;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从现有的每人每月提取限额600元提高到800元。七是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放宽准入门槛,只需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即可申请缴交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将“在申请时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贷款满足条件优化为“在申请时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贷款方式调整为贴息贷款方式。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国家及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为加大对在漳台籍人士以及毕业或即将毕业的高校生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允许台籍人士和高校学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

1. 为促进漳台融合,更好地为台籍人士提供优质服务,允许台籍人士参照《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缴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开户时无需提供及核验在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情况。

2. 为助力我市人才引进,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漳留漳创业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允许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应届大学生参照《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缴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属于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前1年的学生或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2年内的毕业生均可自愿申请开立我市应届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需提供及核验在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情况。

签发领导:张明东

联 系 人:郭宇宁

联系电话:2030975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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