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新增规上企业,做大做强现有规上企业,进一步促进物流业转型升级,促进航运业加快发展,出台《漳州市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货物运输车辆上高速公路通行。提出对符合条件且年度缴纳省内高速通行费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年度通行费总额10%的市级奖励。
(二)鼓励货运企业做大做强。全市辖区内凡新增加的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达到规上的货运企业,新增国六标准重型车、牵引车、新能源等营运货车,按核定载重量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一次性新增(含回迁)300吨—500吨(不含)、500吨及以上运力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奖励。若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后3年内将车辆转出本市、改变用途、报废或降到规模以下的,则收回企业奖励资金。对不按规定缴回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给予失信联合惩戒。
(三)给予货运企业新能源货车充电补助。提出对自建充电桩货运企业的自用充电用电部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度电0.3元每千瓦时,每年可申请一次。
(四)继续对货运企业实行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新购置登记注册地为漳州、总质量12吨以上营运货车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每车按同期LPR贷款利率的30%予以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五)引导扩大港口吞吐量。支持壮大集装箱和干散杂货业务。对我市港口内外贸集装箱业务和干散杂货业务,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港口码头经营人一年申报一次。发展海铁联运业务。漳州辖区港口进出货物,经漳州或厦门铁路站点进行集装箱转运的,给予实际承运人奖励。奖励起点为每年500标箱及以上,单个企业上限为150万元。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于次年初提供申报材料,若铁路货物运单上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双方自行协商,指定其中一方作为扶持资金申报企业,并提供协商一致证明书。
(六)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为我市港口航运企业,开展主管业务满一周年的,按年营业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增船舶、新建船舶及运力规模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参考载货量”核定。船舶检验证书未注明“参考载货量”数据的,提供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证明文件。船舶营运证载重吨与参考载货量不一致的,应及时换证。若船舶载重吨发生变化,以经营满三年及以上申报时(3月20日)的载重吨为准。自有船舶运力指由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该企业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于共有,经营人所占的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三、兑现流程
详见附图。
解读机构: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 系 人:马继兵
联系电话:0596-21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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