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现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和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南靖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经2020年第十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诏安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统一权责,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让低保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三变三不变”的原则(“三变”即县民政局由审批变备案,各乡镇由审核变审批,村(居)委会由协管变调查初审;“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三、工作职责
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将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作为当地党委政府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落实,全面落实救助政策,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村(居)委会职责。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各乡镇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各乡镇职责。各乡镇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养尽养”的工作;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配合教育、扶贫、卫健、广电等单位的工作,确保信息共享。
(三)县民政局职责。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适时测算申报调整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标准的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低保、特困工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对低保、特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政府研究制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各乡镇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特困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四)县财政局职责。应及时安排好由本级补助的资金,统筹保证经费及时核拨到位;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后,各乡镇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分为:低保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初审上报-->乡镇民政办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低保执行。
(一)低保(特困供养)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各村(居)委会调查初审上报。
(二)乡镇民政办受理
村(居)委会上报申请人书面提出的低保(特困)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各乡镇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对与低保(特困)经办人员、乡镇、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特困)申请对象,乡镇民政办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各乡镇民政办应当自受理低保(特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村领导、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复核,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四)信息核对
对通过低保(特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对象,乡镇民政办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一代以内的所有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五)乡镇民政办审核
各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其中,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各乡镇民政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特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七)公开公示
对审批通过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社区)二级的公开栏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对有异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审批不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村(社区)书记、村(社区)主任、村(社区)民政员、包村领导签字确认,经乡镇民政办主任、乡镇分管民政领导审核,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审批签字后,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名册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将享受对象的基本情况再次公示;被举报或查实其他线索不符合条件的,要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居)委会,委托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县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疑似对象,交由各乡镇民政办复查复核。
(八)资金发放
各乡镇按月上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由县民政局按月向各乡镇预拨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年终据实结算。各乡镇每月15日前必须确保完成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
(九)动态管理
1.日常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须于每月月底将当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政府,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调整;各乡镇民政办对注销或调整的对象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县级备案管理。(1)各乡镇须于每月6日前将审批后的新增低保对象花名册、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名单和注销低保(特困)对象变更表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备案。(2)各乡镇须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由乡镇长签字审批的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3.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各乡镇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全部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民主评议小组由各乡镇包片领导任组长、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应予以注销。
4.预警处理。各乡镇对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预警信息要按程序调查处理后,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档案管理
1.规范纸质档案。各乡镇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申报审批表格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2.完善信息数据。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的数据录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按月及时将已发放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录入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按时完成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中资金发放数据的填报、校验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数据的精准性。
五、审批权限移交
审批权限移交原则上在2020年9月底完成,若遇到实际问题,可延期至2020年11月完成移交。
六、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完成。每月10日前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完成当月新增及死亡、注销对象的审核审批及动态调整。每月10日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的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数据一致。
(二)每年12月底前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上发起现有低保和特困对象的年度复核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低保(特困)对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特困人员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对本乡镇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负总责;乡镇分管民政领导是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处理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乡镇民政办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是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本地的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二)严格认定条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批。在低保、特困申请人范围界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重病重残救助等方面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把关。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三)加强巡查监督。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对村(社区)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基层合理把握政策尺度,稳妥有序开展复核认定工作。对上级批转信访件、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投诉的低保、特困对象,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回复。切实加强政策宣导、舆论引导和情绪疏导,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整改存在问题,纠正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解读: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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