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民〔2016〕14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漳州、常山开发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完善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保〔2016〕2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加快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落实。
漳州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1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完善落实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民保〔2016〕25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政策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实施办法应当依据省政府《实施意见》、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申请审核审批及终止程序、救助供养标准和形式、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等具体政策措施,对完善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出系统安排。
对于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实施办法应当综合省政府和民政部有关规定,明确界定标准,总体从严把握。其中,特困人员收入核算口径、财产限定条件等,应当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其中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原则上只能从严、不能放宽。
二、科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分类定标、适度保障”的思路,科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实施意见》规定的最低比例指标。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救助供养标准确定后,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准确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计表》(附件1),于2017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厅。
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针对部分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原有五保供养水平高于新标准的问题,要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过渡办法;有关地方要适当加大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相应提高,尽快达到原有五保供养水平。
三、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
各地要抓紧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并逐一评估生活自理能力、了解供养形式意愿、核定救助供养标准。2017年第一季度,全省统一开展特困人员经济状况核对工作,3月底前全面完成清核认定,5月底前将救助供养新政策落实到人。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并在县乡两级建立特困人员台账。
对《实施意见》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如符合《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五保对象认定条件,可继续确定为特困人员,今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特困人员,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予以认定。
完成特困人员清核认定后,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准确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7年4月10日前由设区市民政局汇总上报省厅,并从次月起实行每月一报。
四、合理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导向,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注重把握两个原则:1.尊重本人意愿。特困人员对救助供养形式有自主选择权,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但不能过多限制,特别是不能把生活不能自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拒之门外。2.强化政府责任。无论是在家分散供养,还是机构集中供养,当地政府都应统筹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对在家分散供养的,要积极引导其本人接受有关方面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并按委托照料护理协议支付服务费用;本人不愿接受照料护理和支付服务费用的,也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表明本人在发生意外、财产超标等情况下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优先委托其监护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获得服务报酬,实现脱贫增收。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要充分发挥供养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同时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接收安置,并对有关机构在床位运营补贴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五、着力推进乡镇敬老院能力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镇敬老院目前普遍存在的床位空置、资源浪费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基础设施不达标、保障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要以乡镇敬老院为重点,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推进“医养结合”、实行公建民营等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水平。
要推进乡镇敬老院达标升级。以消防达标为重点,指导和支持乡镇敬老院加强设施改造,取得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凭证,进而获得养老机构行政许可;以星级达标为抓手,指导和支持乡镇敬老院贯彻执行我省地方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 1399-2013),力争使组织保障、基础设施、院务管理、供养服务等综合指标达到星级评定标准,并努力提升星级等次。
要推进乡镇敬老院开放转型。积极采取承包、委托、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将乡镇敬老院交由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对公建民营敬老院,要在财政补贴、费用减免、人员培训、项目安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要抓紧对乡镇敬老院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每个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政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如实填写《乡镇敬老院现状调查统计表》(附件3),于2016年底前由设区市民政局汇总上报省厅。
六、切实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关于“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相关工作经费和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等要求,为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要认真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测算,确保按人按标足额安排到位。从2017年起,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救助供养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给予分档补助,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合理安排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确保满足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机构运转经费中应当包含购买护理人员岗位所需经费,并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统筹使用,以保障护理人员的适当待遇。
要加大对供养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敬老院建设改造的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促进机构达标升级。省级资金对有关项目给予支持,重点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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