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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公安系统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6-09-30 08:23 来源:

关于做好全省公安系统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的通知
漳人社〔2016〕35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公安系统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93号)要求,现就做好评选推荐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省优秀公安局评选范围: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2.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评选范围:县级公安机关各科、所、队、站、室等基层单位,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不参加此项评选。
3.全省优秀公安局长评选范围: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长或政委。
4.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范围: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重点评选基层一线民警。县(市、区)公安局长、政委不参加此项评选。
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本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按评选表彰名额分配,全市公安机关可推报全省优秀公安局1个;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10个;全省优秀公安局长1名;全省优秀人民警察18名。
全省优秀公安局和全省优秀公安局长由各县级公安机关推荐,没有合适的可不推荐。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由各县级公安机关各推荐1个单位参评。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请各县级公安机关和交警支队按名额(附件2)推荐;市公安局机关各单位可各推荐1名民警参评,没有合适的可不推荐。
经研究确定推报省厅的对象,在省厅复核或公示阶段发现存在问题的,不予替补。正处级和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副处级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10%,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应占总数的85%以上。同一警种、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20%,派出所及其民警可适当放宽。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优秀公安局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开拓进取,秉公办事,勤政廉政,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好。2011年以来,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2.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辖区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高。 
  3.积极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党委工作部署,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取得的成功经验做法得到总结推广。 
  4.忠实履行职责,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2011年以来多次被设区市公安局评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优胜单位。 
  5.执法责任制健全,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执法质量考评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6.大力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队伍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2011年以来年平均民警违法违纪比例不超过总警力的0.6%,且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二)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开拓进取,勤政廉政,凝聚力强,模范带头作用好。 
  2.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群众满意度高。 
  3.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工作成绩在同类单位中名列前茅。 
  4.荣誉基础扎实,曾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或被设区市公安局评为优秀科所队等,在全省公安机关具有代表性。 
  5.队伍管理严格规范,形象作风好、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2011年以来未发生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三)全省优秀公安局长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顾大局、讲团结,坚持原则,勤政廉政,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赢得普遍好评。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各项工作部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突出工作成效。 
  3.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安全感强。 
  4.所在公安局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质量考评达到优秀等次。 
  5.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狠抓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队伍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担任县级公安局长(政委)满5年以上,所在单位各项工作成绩居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前列,2011年以来所在公安局年平均民警违法违纪比例不超过总警力的0.6%,且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6.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秉公办事,严格自律,从警以来无违法违纪问题。 
  (四)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条件 
  1.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 
  2.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3.牢记宗旨,一心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群众满意度高。 
  4.荣誉基础扎实,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被设区市公安局评为优秀人民警察等。 
  5.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从警以来无违法违纪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 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全省优秀公安局和优秀公安局长的推荐对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组织复核。
3.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公安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省纪检监察、省综治办、省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1.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拟推荐的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综治、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评选条件,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在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推荐中,县处级干部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表彰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县级公安机关要在2016年10月10日前,向市公安局人事处报送《全省优秀公安局审批表》(附件3)、《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审批表》(附件4)、《全省优秀公安局长审批表》(附件5)、《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审批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本)。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推荐参评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应在2016年10月10日前向市公安局人事处报送《推荐请示》(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和300字左右事迹简介。
四、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推荐表彰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成立福建省优秀公安局(基层单位)和优秀公安局长(人民警察)评选推荐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选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表彰日常工作。
(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海强(市公安局人事处)
联系电话:0596-2622068
公安网邮箱:300493@gat.fj
附件:
6.《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审批表》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公安局
                                                                  2016年9月30日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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