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农村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贯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教育局
(2006年2月10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实施意见精神,为巩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关于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我省已于2005年夏季学期开始执行,2005-2006学年度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每学年每生小学90元、初中160元、特教100元。补助标准原则一年一定,所需经费全额由省级财政负担。今后还按原定办法继续执行。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免除对象:在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文件规定执行。一类县的华安、平和执行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年100元、小学(4-6年级)140元、初中200元标准;二类县的云霄、漳浦、诏安、长泰、龙海执行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年120元、小学(4-6年级)160元、初中220元标准;三类县的芗城、龙文、东山、南靖执行小学(1-2年级)每生每学年140元、小学(4-6年级)180元、初中240元标准。所需经费分担比例:芗城区、龙文区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龙海市财政负担20%,省财政负担80%。
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每月每生补助3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全年每生补助300元,所需经费市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从2006年度起每年由预算内经费安排100万元此项补助经费,按实安排使用,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二、关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根据《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文件规定,我省现行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不包含一、二、三类县农村学校小学生和初中生的杂费收费标准)基本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3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税改专项2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5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20元,农村税改专项30元)。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2008年,全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应全部达到省定现行基本标准。
2009年开始,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
三、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从2006年开始启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有计划地对已达设计建筑年限、遭受天灾人祸而出现险情的新增危险校舍进行维修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中小学危险校舍维修改造过程中,应通盘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高中扩容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海岛学校建设等合并实施,各种专项资金拼盘使用。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农村税改上级转移支付专款安排20%-40%的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市级财政从预算内经费安排100万元,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100万元,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中小学危改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进行奖励补助。
四、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00年开始实施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市、区)和市本级财政国库统一发放工作。目前全市八县二区一市和市本级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校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工资均都能按月足额发放。今后应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确保能通过国库、银行将每位教师工资按月足额拨入教职工个人的工资帐户中。不应再出现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现象。
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县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工作
2007年,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和市本级财政各自承担。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目前应开始着手进行此项工作的调查、摸底,市本级和芗城区、龙文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两免一补”, 从2006年夏季学期开始实施,其它条件成熟的县(市)也可提前实施。
六、强化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与“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合并使用),封闭运行,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都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应当上划县级财政管理。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市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各项补助经费指标或专款后,应按预算进度及时拨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专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下拨到各农村中小学。
(四)市及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学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应同时纳入专户管理。
(五)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县(市、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含税改专项资金)要继续保留,严禁用免除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六)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同级人大通过的“两免一补”专项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资金计划,科学调度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财政部门要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因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七、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和各县(市、区)应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新机制改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效能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两免一补”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专户管理、使用安排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以后,要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各项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乱收费。
严禁任何部门统筹、调剂、截留中小学校尚可收取的学杂费、寄宿费、择校费、借读费等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代办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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