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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漳州市人民政府 >  政务词典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830603695773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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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个人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5)因自然灾害、公共安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采伐林木的,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6)委托设区的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林草部门实施部分权限[省属国有林场(省直属国有林场除外)林木采伐审批,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基干林带和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审批(已明确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除外)]。

    (7)委托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实施部分权限(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

    (8)下放福州新区管委会实施部分权限(珍贵树木采伐)。

    (9)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部分权限(珍贵树木采伐)。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特殊环节

        1、环节名称:专家评审  环节时限:20个工作日  备注: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因教学科研、有害生物防控、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确需采伐的生态公益林,可以依法采伐;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的采伐,还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0份

          备注: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材料。省属国有林场申请林木采伐不需要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均需提供。

          2.林木采伐申请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3.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内容的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4.林木权属材料

          要求:复印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5.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采伐蓄积量超过15立方米或皆伐面积超过2亩的应提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备注:采挖树木的,应按规定附《树木采挖设计表》或《珍贵树木采挖移植设计方案》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要求:复印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备注:因占用征收林地林木采伐时提供。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同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材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可只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说明编号,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7.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要求:复印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备注:因占用征收林地需要采伐林木时提供。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同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材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可只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说明编号,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8.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9.电力线路补偿协议

          要求:复印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备注:根据需要提供。

          10.林业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

          要求:复印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1、环节: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人:杨勇长、杨柳艺  时限:当场

            3、环节: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人:杨勇长、杨柳艺  时限:1工作日

            4、环节: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步骤:决定  办理人:吴林海  时限:1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96-2072295

                    投诉电话

                    0596-2026633

                      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公地址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D316、31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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