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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省级权限)
申报对象

个人 企业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架空电力线路、光伏发电、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办理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2.身份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0份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要求:复印件  份数: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5.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6.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办理流程

          1、环节: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人:杨柳艺、沈嘉炀  时限:1工作日

          2、环节:审查  步骤:通知缴费  办理人:杨柳艺  时限:20工作日

          3、环节: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人:吴林海  时限:1工作日

          4、环节: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步骤:决定  办理人:曾国容  时限:1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包含现场踏勘、通知缴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联系电话

                  0596-2072295

                    投诉电话

                    0596-2026633

                      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公地址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D316、31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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