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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漳州市人民政府 >  政务词典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830603668638020000
  • 概况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图
  • 窗口办理
  • 办理依据
受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申报材料

    办理情形选择

    一、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安全评价报告

    8*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企业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9*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

    10行政审批委托书

    11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部门内部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行政审批委托书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应急局B307、308号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K6路、702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702路、501路、19路和V3路。

          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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