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列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办理条件设立依据:[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实施部门: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处室:审核审批科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96-2072321
是否收费:不收费
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申报对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监督和投诉电话:0596-2026633
1
材料名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收取方式:纸质收取 上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原件 原件份数1份
备注说明
附件下载
[格式文本]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示范文本]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示范文本).docx
2
材料名称: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受理地点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区D33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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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三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
2【Ⅲ级(四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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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Ⅳ级(五星)】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网上申请到现场最多次数(含领取结果):0次
账户要求:CA帐号
承诺到现场最多次数说明:一趟不用跑
办理人:王东芗、高慧、张欣、庄佳蓉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办理人:谢卫东
审查标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8号)
办理结果:办结通知书
1 依据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依据文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2年7月1日
依据级别: 法律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 依据文件名称: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依据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8号
颁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实施日期: 2016年7月1日起
依据级别: 规章
条款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点击收起
3 依据文件名称: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依据文号: 环办科技〔2018〕5号
颁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18年4月17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第六条 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九条 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八条 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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