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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

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五)、(六)、(八)项条件。

2.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文件要求。

    申报材料

    1.《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供应站(点)营业执照

    4.供应站(点)所处位置地形图,平面布置图(需标注四周建构筑物及间距)

    5.供应站(点)负责人任命文件,燃气专业培训证;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6.供应站(点)消防设施配备、不发火花地面等相关说明材料或承诺书

    7.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措施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审查标准:

      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查标准:

      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

      办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

      3.决定

      审查标准:

      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

      办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

        网上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链接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321、C322号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东)站下车;或乘坐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北)站下车;或乘坐19路、V3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南)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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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方式
                          事项名称: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是否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缴费方式: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