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10号修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5.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运输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1.受理与申请
审查标准:
具备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63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可以办理;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4号)第9条。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查标准:具备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63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可以办理;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4号)第9条。
办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
3.决定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链接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大厅C321、C322号窗口。
交通指引:乘坐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东)站下车;或乘坐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K6路、702路、501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北)站下车;或乘坐19路、V3路公交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南)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