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其它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告知第一条第三项第一款载明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仲裁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所提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规范要求;
6.申请仲裁时间是否符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劳动者为申请人需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如有人代笔需要注明);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在证据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若劳动者为申请人,需本人或者委托人签名;若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需加盖单位公章。
劳动者为申请人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如有人代笔需要注明);用人单位为申请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劳动者为被申请人需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如有人代笔需要注明);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需加盖单位公章。答辩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在证据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若劳动者为被申请人,需本人或者委托人签名;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需加盖单位公章。
劳动者为被申请人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如有人代笔需要注明);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不服非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终局裁决的案件,劳动者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仲裁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