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在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属地为厦门市的企业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组织申报);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制造业企业以及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企业主导产品须至少符合以下一项特征:嵌入式软件(软硬结合)、信息安全系统(保障工业企业数据安全)、工业软件(工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赋能制造业发展平台、以软件和信息技术为基础并以制造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等。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评价或认定标准。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C.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辖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每个月公告一次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线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一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省工信厅公告有效期延长三年。
(二)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无故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信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四)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由省工信厅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