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即期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商品房项目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5、白蚂蚁防治合同、备案表已取得。
6、已办理了楼盘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25%以上的材料及施工现场照片,或提供达到省住建厅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材料及施工现场照片;
3.预售方案
4.营业执照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说明:银行同意办理商品房出售意见函(有土地抵押的)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335住建窗口
网上办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查看五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准予预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因此,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楼盘、超出预售许可范围的商品房,请勿购买,也不要交纳预付款、定金、诚意金等任何名义的购房款项。
慎交房款
购房时应注意将购房所有款项(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交存至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存银行及监管账号应与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信息一致。
及时备案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购房人可通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闽政通、漳州通等渠道,凭合同号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合同备案情况,也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窗口查询合同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