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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漳州市人民政府 >  政务词典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首次申请830601644742070000
  • 概况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办理情形选择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受理条件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审查标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则
      办理结果:受理决定书
      2.审查
      审查标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则
      办理结果:是否核准

      3.决定
      审查标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则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办理流程图

        图片

      办理情形选择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1.材料要求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份数2份

      2.材料形式
      纸质

      说明:材料提交方式满足其一即可

      3.材料必要性
      必要
      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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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96-2072373(夏)工作日上午:9:00-12:00(冬)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区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323
                收费方式
                事项名称: 收费
                是否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缴费方式: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