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1.申请与受理
审查标准: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附件1第33项。 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告》(2020年第9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等4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上4个类别不得委托下放。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补齐补证通知书
2.审查
办理结果:现场检查报告
3.决定
办理结果:办结决定书
1.材料要求:材料类型: 原件、纸质材料份数: 原件份数2份
2.材料形式:纸质
3.材料必要性:必要
4.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及提交方式:网上办: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模块填写申报; 现场办:窗口提交、邮寄送达。
5.材料审核标准:申请书封面是否有法人签章
“申请人基本情况”是否按照原生产许可证书内容填写“变更事项”是否填写变更前后情况
“申请人基本情况”是否按照原生产许可证书内容填写
“变更事项”是否填写变更前后情况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含龙文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310-A313号窗口
交通指引:1.公交车:11路、29路、A3路、B3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东 ( 龙江中路) 站下车; 11路、19路、30路、31路、32路、903路、B8路、K1路和K6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北 (水仙大街) 站下车;19路和V3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南 (建元东路) 站下车。;2.自驾:导航搜索“市政务服务中心(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