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 2007.8-2008.3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207号)的要求和全国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工作培训会议(环办函〔2007〕21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
现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必须纳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是指截止到2007年6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2007年6月31日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设施,不纳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
二、组织机构
本次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在国家总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局由污控处牵头,废管中心具体实施。按照总局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包括监督检查的细则,统一检查方法、技术路线、数据处理方法、各项指标含义等;统一解释和回答有关技术问题,负责汇总各设区市上报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数据,并编制起草最终报告上报国家总局。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依托当地(POPs)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确保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重点是污染控制、事故防范和应急系统。包括焚烧设施性能,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法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细则及方法见附件)。
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焚烧设施的性能和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检测,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各设区市在专项检查后,要进行汇总并编制总结报告。
专项调查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施。各设区市环保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程序。
1.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进行清查,列明清单。
2.根据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对焚烧设施的性能和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检测。
3.制定整改计划。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依然不能符合要求的,要吊销许可证。整改时间原则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为一年, 但不得超过一年。
4.汇总和分析本地区情况,编写总结报告。
四、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
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2.专项检查工作范围的基本情况概述。
3.所辖地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性能达标情况。
4.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情况。包括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环境监测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5.整改情况。
6.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7.推进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其运行单位监督管理的建议。
8.附件
包括检查表格的汇总表格;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时间为2007年8月- 2008年3月,原则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制定实施方案, 依托当地(POPs)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 落实人员。
(二)全面启动阶段(
部署工作, 学习贯彻总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做好总体工作部署;参加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下发信息系统软件。
(三)专项检查( 2007年9月-10月)
1.总局赴各省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
2.各设区市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监督检查。
(四)中期调度与抽查( 2007年11月)
(五)整改阶段( 2007年12月- 2008年1月)
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专项检查情况和分析说明报送省环保局。
(六)总结上报(2008年2月)
省环保局将专项检查情况和分析说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七)总局验收(2008年3月)
六、附件
1.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审批与监督检查细则基本情况表
2.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监督检查细则及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