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类别 | 企业升级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其他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④沿海地区与山区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工业园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生产总值、规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投、招商引资等数据;省内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评价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允许共建双方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予以考核评价。经省政府认定的山海共建工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从园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滚动发展。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 号) |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工信局 | 承办科室 | 市经信委产业研究室,咨询电话:2023486 |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文件印发起至2020年12月 | ||
| 政策解读 | 共建双方可按政策要求分享相关经济指标,经省政府认定的共建园,给予财政返还 http://gxt.fujian.gov.cn/xw/ztjj/wqzt/gyyq/zcsd/201504/t20150416_2157281.htm | ||
| 办理流程 | 按政策规定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 ||
| 申报表格(样式) | 按政策规定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 ||
| 申报材料 | 按政策规定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 ||
| 政策类别 | 企业升级 |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其他 |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④沿海地区与山区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工业园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生产总值、规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投、招商引资等数据;省内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评价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允许共建双方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予以考核评价。经省政府认定的山海共建工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从园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滚动发展。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 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工信局 |
| 承办科室 | 市经信委产业研究室,咨询电话:2023486 |
| 政策执行期限 | 从文件印发起至2020年12月 |
| 政策解读 | 共建双方可按政策要求分享相关经济指标,经省政府认定的共建园,给予财政返还 http://gxt.fujian.gov.cn/xw/ztjj/wqzt/gyyq/zcsd/201504/t20150416_2157281.htm |
| 办理流程 | 按政策规定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
| 申报表格(样式) | 按政策规定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按政策规定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