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智能制造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全部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②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 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工信局 | 承办科室 | 重工科 2306772 |
政策执行期限 | 每年由省经信委规定申报期限 | ||
政策解读 | http://gxt.fujian.gov.cn/gk/gsgg/201509/t20150910_2137456.htm | ||
办理流程 | 一、由省经信委下发组织申报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的通知,并规定申报期限。二、市经信委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市经信委将通过审核材料上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审核认定。 | ||
申报表格(样式) | 附件:详见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 | ||
申报材料 | 详见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 |
政策类别 | 智能制造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受惠对象 | 全部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②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 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工信局 |
承办科室 | 重工科 2306772 |
政策执行期限 | 每年由省经信委规定申报期限 |
政策解读 | http://gxt.fujian.gov.cn/gk/gsgg/201509/t20150910_2137456.htm |
办理流程 | 一、由省经信委下发组织申报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的通知,并规定申报期限。二、市经信委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市经信委将通过审核材料上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审核认定。 |
申报表格(样式) | 附件:详见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 |
申报材料 | 详见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