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惠企政策公开
政策详情
政策类别 资金补助 政策层级  
受惠对象 各类企业 受惠条件与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
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 承办科室 福利慈善和社会事务科 2045162
政策执行期限 长期
政策解读

一次性开办补助对象为用房属自建,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2014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2014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床位运营补贴对象为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2014年起,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床位数×1000元。

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县、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查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下拔
申报表格(样式)

详见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

申报材料

详见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

政策类别 资金补助
政策层级  
受惠对象 各类企业
受惠条件与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
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
承办科室 福利慈善和社会事务科 2045162
政策执行期限 长期
政策解读

一次性开办补助对象为用房属自建,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2014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2014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床位运营补贴对象为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2014年起,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床位数×1000元。

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县、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查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下拔
申报表格(样式)

详见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

申报材料

详见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