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政策奖励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受惠条件 从粮食主产省采购稻谷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漳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二)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企业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失信并被通报的行为。 (三)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四)运回我市销售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申报年度没有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整改通知少于2次,近三年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六)申报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购进(含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数量1万吨(含)以上。 (七)申请奖励的稻谷数量不低于5000吨。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味精、酒精、淀粉、酒等深加工产品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受惠标准 1.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我市销售的企业,依据实际运抵我市的稻谷数量,按每吨3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当年各企业申请奖励总金额超过政府确定奖励资金总额的,在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度内按比例下调奖励标准。 2.对运抵我市境内的大米按《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3.已享受引粮入闽奖励的企业,仍可申请引粮入漳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漳州市粮食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粮市〔2017〕33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市场监测科 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政策解读 | 一、制定的背景 漳州物产丰富,是著名的“鱼米花果之乡”,素有“海滨邹鲁”的美誉。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漳州逐渐由粮食主产区变为主销区,每年需要从省外调入250余万吨粮食,才能保障我市军需民食和社会生产需要。2015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56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对当地粮食骨干经营企业到省外主产区采购粮食调回本地销售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或奖励。”2016年底,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贯彻意见》(漳政综〔2016〕158号),明确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对引粮入漳粮食企业和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基地生产粮食引入漳州的粮食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据此,市粮食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奖励原则等;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从粮食主产省采购稻谷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和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等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申请奖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包括运抵时限、奖励标准、最高限额等;第四章申报材料,包括不同类型申请奖励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等;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包括申请时间、审核、复核、公示等;第六章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及实施时间。 (一)关于粮源渠道问题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调入的稻谷(含大米)应是从13个“粮食主产省”调入。 (二)关于奖励企业类型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两种类型企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我市销售的粮食企业。 (三)关于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的申报条件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漳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二是企业守法经营,且具有一定规模:申报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购进(含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数量1万吨(含)以上,且申请奖励的稻谷数量不低于5000吨。第六条对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规定:一是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投资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连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二是生产基地生产的稻谷,以亩产400公斤测算,在正常情况下60%以上、应急状态下100%调回漳州,并服从政府调控。按3000亩种植面积,亩产400公斤,每年种植两季稻谷测算,全年共可生产2400吨稻谷。据此,第六条对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最低申请奖励稻谷数量按当年稻谷产量的60%确定。 (四)关于奖励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且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依据实际运抵我市的稻谷数量,按每吨3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于《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贯彻意见》(漳政综〔2016〕158号)明确了每年用于引粮入漳奖励专项资金为50万元,如果当年有多家企业申请奖励,且申请奖励稻谷的总量超过一定数额,按每吨30元的标准测算出的奖励总金额便会超过50万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此时在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度内政按比例下调每吨的奖励标准。 (五)关于奖励资金申请时间问题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级粮食部门,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加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 2.市粮食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费用在引粮入漳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3.经市粮食局、财政局核定,并在市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
||
申报表格(样式) | 1.引粮入漳奖励申请表 2.粮食主产省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 3.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4.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公路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5.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水路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
||
申报材料 | 一、从粮食主产省采购稻谷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引粮入漳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粮食主产省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2)。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申请引粮入漳奖励企业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省外运抵我市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 (一)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市。 (二)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和到港证明复印件。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三)公路运输:实行到厂价公路运输的,提供供货方的送货凭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提供委托合同、物流公司送货凭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 (四)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附件5)、公路(附件6)、水路(附件7)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省外采购经省内其他地市中转的,需同时提供运抵省内及最终运抵我市的运输环节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 本条规定的运输凭证单据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三、经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当年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年度报表。 四、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对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含电子版)。资料装订顺序为:封面、资料目录、附件1-7、附件1-7的原始凭证(合同、资料、证明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年度粮食统计年度报表。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凭证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确认。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五、申请奖励的粮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享受奖励及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政策类别 | 政策奖励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受惠条件 从粮食主产省采购稻谷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漳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二)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企业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失信并被通报的行为。 (三)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四)运回我市销售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申报年度没有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整改通知少于2次,近三年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六)申报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购进(含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数量1万吨(含)以上。 (七)申请奖励的稻谷数量不低于5000吨。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味精、酒精、淀粉、酒等深加工产品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受惠标准 1.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我市销售的企业,依据实际运抵我市的稻谷数量,按每吨3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当年各企业申请奖励总金额超过政府确定奖励资金总额的,在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度内按比例下调奖励标准。 2.对运抵我市境内的大米按《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3.已享受引粮入闽奖励的企业,仍可申请引粮入漳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漳州市粮食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粮市〔2017〕33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市场监测科 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政策解读 | 一、制定的背景 漳州物产丰富,是著名的“鱼米花果之乡”,素有“海滨邹鲁”的美誉。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漳州逐渐由粮食主产区变为主销区,每年需要从省外调入250余万吨粮食,才能保障我市军需民食和社会生产需要。2015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56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对当地粮食骨干经营企业到省外主产区采购粮食调回本地销售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或奖励。”2016年底,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贯彻意见》(漳政综〔2016〕158号),明确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对引粮入漳粮食企业和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基地生产粮食引入漳州的粮食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据此,市粮食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奖励原则等;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从粮食主产省采购稻谷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和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等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申请奖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包括运抵时限、奖励标准、最高限额等;第四章申报材料,包括不同类型申请奖励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等;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包括申请时间、审核、复核、公示等;第六章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及实施时间。 (一)关于粮源渠道问题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调入的稻谷(含大米)应是从13个“粮食主产省”调入。 (二)关于奖励企业类型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两种类型企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我市销售的粮食企业。 (三)关于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的申报条件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被漳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二是企业守法经营,且具有一定规模:申报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购进(含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数量1万吨(含)以上,且申请奖励的稻谷数量不低于5000吨。第六条对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规定:一是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投资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连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二是生产基地生产的稻谷,以亩产400公斤测算,在正常情况下60%以上、应急状态下100%调回漳州,并服从政府调控。按3000亩种植面积,亩产400公斤,每年种植两季稻谷测算,全年共可生产2400吨稻谷。据此,第六条对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最低申请奖励稻谷数量按当年稻谷产量的60%确定。 (四)关于奖励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且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依据实际运抵我市的稻谷数量,按每吨3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于《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贯彻意见》(漳政综〔2016〕158号)明确了每年用于引粮入漳奖励专项资金为50万元,如果当年有多家企业申请奖励,且申请奖励稻谷的总量超过一定数额,按每吨30元的标准测算出的奖励总金额便会超过50万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此时在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度内政按比例下调每吨的奖励标准。 (五)关于奖励资金申请时间问题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级粮食部门,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办理流程 | 1.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加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 2.市粮食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费用在引粮入漳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3.经市粮食局、财政局核定,并在市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
申报表格(样式) | 1.引粮入漳奖励申请表 2.粮食主产省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 3.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4.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公路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5.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水路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
申报材料 | 一、从粮食主产省采购稻谷并运回市内销售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引粮入漳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粮食主产省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2)。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申请引粮入漳奖励企业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省外运抵我市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 (一)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市。 (二)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和到港证明复印件。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三)公路运输:实行到厂价公路运输的,提供供货方的送货凭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提供委托合同、物流公司送货凭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或点包验收单。 (四)粮食主产省调入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附件5)、公路(附件6)、水路(附件7)运输调入数量核查表。 省外采购经省内其他地市中转的,需同时提供运抵省内及最终运抵我市的运输环节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 本条规定的运输凭证单据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三、经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当年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年度报表。 四、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对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含电子版)。资料装订顺序为:封面、资料目录、附件1-7、附件1-7的原始凭证(合同、资料、证明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年度粮食统计年度报表。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凭证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确认。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五、申请奖励的粮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享受奖励及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