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粮食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第十四条 运抵我省境内的稻谷和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纳入奖励范围,运抵期间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我省境内销售的引粮入闽企业,按其实际运抵我省境内的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30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其新建加工厂投产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运抵我省境内的大米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对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运抵我省境内的按实际大米运抵数量计算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已经取得中央财政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6〕245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市场监测科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6年11月29日起 | ||
政策解读 | 一、修订的背景 为加强粮食产销协作,促进引粮入闽,2012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鼓励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省粮食局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粮入闽奖励政策的实行,对有效增加我省主要口粮品种稻谷的供给,促进我省粮食骨干企业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仓储设施,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办法》是2012年制定的,根据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以更好地发挥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的作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申报条件,包括申请奖励企业基本条件、不同类型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等;第三章奖励标准,包括运抵时限、奖励标准、最高限额等;第四章申报材料,包括不同类型申请奖励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等;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包括申请时间、审核、复核、公示等;第六章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及实施时间。 (一)关于粮源渠道问题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调入的稻谷(含大米)应是从“粮食主产省”调入或“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 (二)关于奖励企业类型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四种类型企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加工厂的我省粮食企业。 (三)关于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的申报条件问题 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第八条规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设区市及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具体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公布的粮油龙头企业;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福建省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二是粮食贸易企业年省外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150吨(含150吨)且正常运营。 (四)关于奖励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30万元。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其新建加工厂投产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 (五)关于奖励资金申请时间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送省粮食局),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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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送省粮食局),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县(市、区)粮食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粮食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费用在引闽入闽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省粮食局、财政厅核定,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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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
申报材料 | 第十八条 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直接调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介绍材料;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粮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四)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包括:基地面积、每季稻谷种植面积、每亩单产和稻谷总产量),其他能证明基地实际运作情况的凭证和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农机具购置、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水电费缴费凭证以及享受当地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条 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认定申请表(附件4)和管理运作的书面介绍材料,省外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5)。 (二)粮食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总仓容量、仓房及设备条件、检测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投资建设粮食加工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6)和管理运作的书面介绍材料,省外投资建设粮食加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7)。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粮食加工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认定证明。属于新建加工厂且当年投产的企业应当另外提供生产线主要设备采购正式发票。 (四)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环节的凭证。加工企业生产车间的产成品入库单复印件,耗电量和电费缴交单复印件。 (六)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七)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的运输凭证如下: (一)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境内。 (二)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和到港证明原件。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三)省间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的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附件9)、公路(附件10)、水路(附件11)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本条规定的运输凭证单据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确认的近三年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年度报表。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只能申请以上一种奖励资金,不能重复申请。 |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粮食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第十四条 运抵我省境内的稻谷和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纳入奖励范围,运抵期间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我省境内销售的引粮入闽企业,按其实际运抵我省境内的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30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其新建加工厂投产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运抵我省境内的大米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对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运抵我省境内的按实际大米运抵数量计算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已经取得中央财政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6〕245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市场监测科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2016年11月29日起 |
政策解读 | 一、修订的背景 为加强粮食产销协作,促进引粮入闽,2012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鼓励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省粮食局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粮入闽奖励政策的实行,对有效增加我省主要口粮品种稻谷的供给,促进我省粮食骨干企业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仓储设施,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办法》是2012年制定的,根据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以更好地发挥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的作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申报条件,包括申请奖励企业基本条件、不同类型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等;第三章奖励标准,包括运抵时限、奖励标准、最高限额等;第四章申报材料,包括不同类型申请奖励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等;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包括申请时间、审核、复核、公示等;第六章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及实施时间。 (一)关于粮源渠道问题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调入的稻谷(含大米)应是从“粮食主产省”调入或“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 (二)关于奖励企业类型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四种类型企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加工厂的我省粮食企业。 (三)关于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的申报条件问题 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第八条规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设区市及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具体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公布的粮油龙头企业;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福建省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二是粮食贸易企业年省外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150吨(含150吨)且正常运营。 (四)关于奖励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30万元。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其新建加工厂投产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 (五)关于奖励资金申请时间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送省粮食局),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办理流程 | 第二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送省粮食局),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县(市、区)粮食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粮食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费用在引闽入闽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省粮食局、财政厅核定,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
申报表格(样式) | |
申报材料 | 第十八条 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直接调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介绍材料;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粮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四)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包括:基地面积、每季稻谷种植面积、每亩单产和稻谷总产量),其他能证明基地实际运作情况的凭证和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农机具购置、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水电费缴费凭证以及享受当地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条 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认定申请表(附件4)和管理运作的书面介绍材料,省外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5)。 (二)粮食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总仓容量、仓房及设备条件、检测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投资建设粮食加工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6)和管理运作的书面介绍材料,省外投资建设粮食加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7)。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粮食加工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认定证明。属于新建加工厂且当年投产的企业应当另外提供生产线主要设备采购正式发票。 (四)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环节的凭证。加工企业生产车间的产成品入库单复印件,耗电量和电费缴交单复印件。 (六)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七)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的运输凭证如下: (一)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境内。 (二)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和到港证明原件。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三)省间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的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附件9)、公路(附件10)、水路(附件11)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本条规定的运输凭证单据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确认的近三年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年度报表。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只能申请以上一种奖励资金,不能重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