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粮食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受惠条件: 1.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能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2.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3.粮食生产基地内土地由我省粮食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生产,联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 4.基地内生产的稻谷运回我省销售数量不少于其基地当年稻谷产量的60%,且稻谷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受惠标准: 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省内销售的企业按其运抵我省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全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1.《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2.《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6〕22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市场监测科 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1.无明确执行期限(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印发); 2.2015年度奖励申请截至201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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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引导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增加省内供应粮源,每年对粮食主产省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 ||
办理流程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1.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省粮食局审核。 2.设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局直属企业和经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3.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审核情况,对企业粮食运抵我省情况进行抽查。 4.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核,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领企业。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6〕2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申请材料和有关附表(详见附件),并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汇总材料上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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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1.2015年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2.2015年省外建立生产基地企业调入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3.2015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铁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4.2015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公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5.2015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水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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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一)粮食生产基地奖励: 1.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调运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2.粮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4.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其他能证明基地实际运作情况的凭证和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农机具购置、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水电费缴费凭证以及享受当地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应提供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外运抵我省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1.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运抵我省的稻谷纳入奖励范围。 2.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 3.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和到港证明。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4.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 (四)经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 上述各项凭证均需提供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册(含电子版),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6〕22号): 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的材料等除按《暂行办法》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1.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包括:基地面积、每季稻谷种植面积、每亩单产和稻谷总产量)。 2.公路运输凭证: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 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 |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粮食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受惠条件: 1.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能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2.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3.粮食生产基地内土地由我省粮食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生产,联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 4.基地内生产的稻谷运回我省销售数量不少于其基地当年稻谷产量的60%,且稻谷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受惠标准: 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省内销售的企业按其运抵我省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全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1.《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2.《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6〕22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市场监测科 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1.无明确执行期限(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印发); 2.2015年度奖励申请截至2016年3月10日。" |
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引导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增加省内供应粮源,每年对粮食主产省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
办理流程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1.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省粮食局审核。 2.设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局直属企业和经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3.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审核情况,对企业粮食运抵我省情况进行抽查。 4.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核,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领企业。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6〕2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申请材料和有关附表(详见附件),并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汇总材料上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申报表格(样式) | 1.2015年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2.2015年省外建立生产基地企业调入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3.2015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铁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4.2015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公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5.2015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水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
申报材料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一)粮食生产基地奖励: 1.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调运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2.粮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4.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其他能证明基地实际运作情况的凭证和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农机具购置、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水电费缴费凭证以及享受当地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应提供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外运抵我省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1.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运抵我省的稻谷纳入奖励范围。 2.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 3.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和到港证明。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4.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 (四)经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 上述各项凭证均需提供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册(含电子版),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6〕22号): 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的材料等除按《暂行办法》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1.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包括:基地面积、每季稻谷种植面积、每亩单产和稻谷总产量)。 2.公路运输凭证: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 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