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矿山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地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地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地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 (六)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九)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 (十)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1号) |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自然资源局 | 承办科室 | 地质矿产管理科 0596-7085230 |
| 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 | ||
| 政策解读 | 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潜力大、综合利用前景好、矿产开发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依托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 ||
| 办理流程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2、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3、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3-5年实施方案。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设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确定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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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表格(样式)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2、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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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六)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九)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 (十)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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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 政策层级 | 国家部委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矿山企业 |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地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地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地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 (六)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九)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 (十)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1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自然资源局 |
| 承办科室 | 地质矿产管理科 0596-7085230 |
| 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 |
| 政策解读 | 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潜力大、综合利用前景好、矿产开发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依托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
| 办理流程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2、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3、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3-5年实施方案。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设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确定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
| 申报表格(样式)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2、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
| 申报材料 |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六)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九)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 (十)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