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粮食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受惠条件: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1.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能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2.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3.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在设区市所在地从省外稻谷(大米)的调入量占据重要位置; 4.服从政府宏观调控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 5.运回本省销售的稻谷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6.2010年以来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并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严格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7.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各设区市依照上述条件推荐上报1-2家企业,再由省粮食局择优确定,并核定企业稻谷调入的增加量。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1.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增补)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公布的粮油龙头企业; (5)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 2.到省外粮食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 二、受惠标准: 在政策执行期间内,省级考虑运抵稻谷数量、增加量、奖励资金规模等因素,对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1.《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2.《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行业发展科 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
政策解读 | |||
办理流程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1.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省粮食局审核。 2.设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局直属企业和经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3.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审核情况,对企业粮食运抵我省情况进行抽查。 4.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核,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领企业。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申请材料和有关附表(详见附件),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汇总材料上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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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样式) | 1.省外建设仓储设施企业基本情况表 2.2014年省外建仓企业及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申请表 3.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铁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4.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公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5.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水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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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 1.提供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三)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应提供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外运抵我省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1.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运抵我省的稻谷纳入奖励范围。 2.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 3.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和到港证明。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4.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 (四)经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 上述各项凭证均需提供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册(含电子版),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的材料等除按《暂行办法》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2.公路运输凭证: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 3.仓储设施凭证:企业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须提供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总仓容量、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
受惠对象 | 粮食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受惠条件: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1.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能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2.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3.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在设区市所在地从省外稻谷(大米)的调入量占据重要位置; 4.服从政府宏观调控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 5.运回本省销售的稻谷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6.2010年以来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并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严格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7.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各设区市依照上述条件推荐上报1-2家企业,再由省粮食局择优确定,并核定企业稻谷调入的增加量。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1.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含增补)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公布的粮油龙头企业; (5)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 2.到省外粮食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 二、受惠标准: 在政策执行期间内,省级考虑运抵稻谷数量、增加量、奖励资金规模等因素,对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1.《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2.《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粮储局 |
承办科室 | "行业发展科 2024663 |
政策执行期限 | |
政策解读 | |
办理流程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1.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省粮食局审核。 2.设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局直属企业和经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3.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审核情况,对企业粮食运抵我省情况进行抽查。 4.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核,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领企业。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申请材料和有关附表(详见附件),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汇总材料上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
申报表格(样式) | 1.省外建设仓储设施企业基本情况表 2.2014年省外建仓企业及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申请表 3.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铁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4.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公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5.2014年省外最后发粮点通过水路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
申报材料 | 一、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 1.提供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三)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应提供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外运抵我省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1.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运抵我省的稻谷纳入奖励范围。 2.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 3.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和到港证明。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4.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 (四)经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 上述各项凭证均需提供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册(含电子版),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二、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引粮入闽奖励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粮法〔2015〕80号): 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的材料等除按《暂行办法》第三项规定执行外,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2.公路运输凭证: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 3.仓储设施凭证:企业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须提供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总仓容量、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