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其他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缴费可直接享受。保障标准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 |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人社局 | 承办科室 | 市社保中心退管科2894911 |
| 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 | ||
| 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 | ||
| 办理流程 | 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个人档案,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并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申请材料、公示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等档案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原单位为驻闽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的高龄职工,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比对确定未参保的,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复核;符合发放条件的,集中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 ||
| 申报表格(样式) | 点击下载附件 | ||
| 申报材料 | 除身份证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外,另上报附件1—3 | ||
| 政策类别 | 资金补助 |
| 政策层级 | 省级厅级政策 |
| 受惠对象 | 其他 |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我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缴费可直接享受。保障标准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的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3]139号) |
| 牵头主办部门(单位) | 市人社局 |
| 承办科室 | 市社保中心退管科2894911 |
| 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 |
| 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 |
| 办理流程 | 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原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个人档案,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并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申请材料、公示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等档案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原单位为驻闽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的高龄职工,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比对确定未参保的,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复核;符合发放条件的,集中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
| 申报表格(样式) | 点击下载附件 |
| 申报材料 | 除身份证复印件、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关系复印件外,另上报附件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