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森林防火奖惩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漳政办〔2004〕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森林防火条例》、省政府《关于下达2002-200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关于继续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林区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奖惩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希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本辖区内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森林防火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O.5次/万公顷和O.5‰;其余有林地面积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扑救,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与或配合扑救工作。同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在12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三、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3、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适时组织力量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的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5、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益,严禁森林防火经费被挪为他用。

 6、调查处理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四、考评与奖惩:

(一)考评:

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督查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25日前必须将本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书面向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专题报告;考评采用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由市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二)奖惩:  

1、奖励:能够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指挥措施得力,连续两年无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授予“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两年无突破省定森林火灾“双控”指标,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火灾伤亡事故的县(市、区),市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授予“年度森林防火达标单位”;对预防森林火灾措施得力,发生森林火灾能够按照《漳州市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积极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功者或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给予表彰奖励。

2、处罚:突破省定控制指标之一的县(市、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同时每增加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扣款10000元,发生重大火灾每起扣款20000元,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每起扣款50000元。由森林火灾发生的县(市、区)财政局直接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在接到缴款通知后10天内不及时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县经费中直接划拨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帐户(市农行营业部,市林业局帐户:6001010400067850118),并予以通报批评。该经费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安排,专款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添置扑火器具、人员培训、奖励和扑救森林火灾等费用。

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

2、突破省定森林防火“双控”指标之一的。

3、指挥扑救不力,森林火灾明火燃烧12小时至24小时的。

4、明火延烧2小时内,乡(镇)正职或分管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明火延烧4小时内,县(市、区)分管领导或包片挂点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明火延烧6小时内,县(市、区)主要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

5、乡(镇)一年内发生两起森林火灾的。

6、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森林防火责任制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7、对存在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规定审批涉及森林防火管理项目的。

9、未按规定制订本辖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组织应急扑火分队,对森林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10、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森林防火各项管理工作的。

(二)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或因指挥扑救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发生森林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森林火灾发生率或受害率突破省定森林防火“双控”指标一倍以上的。

2、森林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或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3、因指挥扑救不力,森林火灾明火燃烧24小时以上的。

4、自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2小时内,乡(镇)分管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自接到发生火灾报告后3小时内,乡(镇)正职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自接到发生火灾报告后4小时内,县(市、区)分管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自接到火灾报告后6小时内,县(市、区)主要领导未赶赴现场指挥扑救的。

5、乡(镇)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6、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因交界双方互相推诿、扯皮,没有组织力量共同扑救,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7、对发生的森林火灾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的。

六、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森林火灾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2、森林火灾的组织扑救情况。

3、森林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及认定依据。

4、对森林火灾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5、教训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6、善后处理工作。

7、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七、各级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领导和国有林场领导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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