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的通知
漳政办〔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闽政办〔2007〕62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我市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福建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在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以下简称《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必须在今年6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并在当地乡(镇)、村、居委会公布。《群众转移预案》编制工作从明年起需在汛期前(4月1日)完成。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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