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扶持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投资古雷石化基地的实施意见》(漳政综规〔2022〕1号)等两份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扶持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53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一点第(一)项中“1.支持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以及上市辅导过程中开展各项相关准备工作,在企业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市县两级按其在改制、上市辅导期间地方财政贡献的50%分3年给予奖励。”
(二)删除第一点第(四)项中“1.企业自新三板(非精选层)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起,地方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净利润的10%给予奖励;在境内A股上市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以上一年为基期年,连续3年,每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且不超过200万元。”
(三)删除第四点第(二)项中“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10年内不得迁出本市,如提前迁出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如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将依法依规处置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二、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投资古雷石化基地的实施意见》(漳政综规〔2022〕1号)作出修改
删除正文倒数第二段中“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所有奖励金额总和按年度实行封顶管理。原则上,从投产当年起前两年,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项目)当年对古雷开发区的贡献;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项目)当年对古雷开发区贡献的50%。对古雷开发区贡献当中的地方税收留成比例部分,按照2016年税改之前的比例测算。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额度由古雷开发区结合亩均投入产出强度考核情况进行调整。项目如期竣工投产所给予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奖励不包含在年度奖励金额当中。”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