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2026—202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2026—2028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的部署要求,推进漳州市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鼓励打造沉浸式、体验式特色旅游演艺产品。支持打造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旅游演艺产品。对符合《旅游演艺服务与管理规范》(LB/T 045—2015)的项目,且每周定点、定时在国家3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省级以上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等固定场所开展演出,全年演出200场次以上,且票房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培育文旅企业。鼓励旅行社开发康养、旅居、游学等适老适幼旅游产品,接待境内游客入漳旅游且在漳州市境内住宿一晚(含)以上,每年度接待人数1万~1.5万人次(含1万人次)的,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度接待人数1.5万~2万人次(含1.5万人次)的,每年给予奖励15万元;每年度接待人数2万人次(含2万人次)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20万元。同时,对旅行团队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4周岁及以下儿童,按实际参与过夜游人数,每人次额外给予奖励20元,单家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接待入境团队(含台港澳)在漳州住宿一晚及以上的,每人次给予奖励80元,单家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年度新获批纳统的规模以上旅行社、文化娱乐企业、文化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三、支持文旅惠民服务进社区。对在社区按标准新打造社区文旅服务中心的县区,经文旅部门审核后,每个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文旅活动进社区,对市级文旅部门指导、县区级政府主办的文旅进社区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文”惠民,推动“好房子、好服务、好小区”建设,打造文旅“三好”示范点,提升群众生活品质。(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四、支持文博场馆运营提升。鼓励文博场馆创新运营模式,策划推出高品质特展。对文博场馆举办或引进国内外高品质文博美术特展,累计售票达5万~10万人次(含5万人次)的,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累计售票达10万~20万人次(含10万人次)的,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累计售票达20万人次(含20万人次)以上的,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五、支持创建文旅品牌。深挖各县区特色文化内涵,对新创建世界“最佳旅游乡村”、八闽文旅名县、县域文旅经济正向激励县(区)、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县(区)、省级钻级智慧景区、省级优秀研学旅游服务机构、福建省数字文旅应用场景示范案例的,参照省级文旅部门奖励标准再给予50%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支持开设特色文旅展厅。推进沉浸式展示传承及商户赋能行动,鼓励各县区老物件、老工艺、老匠人、老记忆、老字号等在漳州古城内开设特色文旅展厅。对开设特色文旅展厅的县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每个县区限一个。(责任部门:市文旅局、住建局、财政局)
七、支持开拓漳州特色旅游市场。支持旅行社拓展旅游市场,旅行社组织市外旅行社“踩线团”来漳考察、开拓漳州特色旅游线路,单团组织旅行社停留3晚及以上的,每年度按每家市外旅行社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八、支持承办文旅经济发展大会及系列活动。鼓励承办市级文旅经济发展大会及系列活动,对承办的县区给予奖励200万元,并给予品牌申报、促消费活动、招商推介等方面支持。(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九、激发文旅消费活力。实施提振文旅消费专项行动,鼓励基层工会使用会费为会员购买旅游景区年票,组织开展春秋游活动。对市级文旅部门指导、县区级政府主办的文旅促消费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县区每年限一个。(责任部门:市总工会、文旅局、商务局、财政局)
十、支持争创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推动景区“创A升A”,鼓励发展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成功复核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十一、深化数字赋能公共服务。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充分复用漳州市“城市大脑”底座能力,应用大模型等数字技术整合多领域数据,建设漳州市智慧文旅指挥中心,构建全市“数字文旅一张图”。完善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智慧图书馆、智慧文化馆、智慧博物馆体系,搭建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推动景区数字化改造提升,鼓励打造一批数字文旅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智慧景区。(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发改委、财政局)
十二、加强文旅市场监管与服务。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旅行社信用评价系统评定结果,年度内四个季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公布旅行社信用白名单。(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十三、推动漳台文旅融合。用好演出市场激励措施,持续办好海峡两岸中秋晚会等重大活动,鼓励台湾演艺娱乐人才参与我市文化演艺产业建设。对在漳州举办的体现民族特色、两岸融合、“一带一路”和国家水准等演出活动给予支持,单场观众人数达1.5万人及以上的,每场给予奖励20万元。每家演出经纪机构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群众艺术展示展演。鼓励广泛开展街头群众艺术和街头文艺展演,支持开展“高手在民间·斗阵来挑战”活动,对获奖的10支团队且在漳州地区完成展示展演活动的,每场给予每支团队展演奖励3000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十五、支持拓宽文旅传播声量。鼓励通过主流新媒体平台,发布宣传漳州美好形象及文化旅游、非遗文化、特色美食、文创产品等具有正能量的图文、视频作品。对市级文旅部门指导、县区级政府主办的文旅新媒体宣传营销活动,参赛作品数量达100个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县区每年限一个。(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十六、鼓励培育行业人才。对服务我市文旅企业,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导游员、讲解员、服务技能能手,给予个人奖励,具体如下:获得国家级最高级别奖项(一等奖或金奖)、次高级别奖项(二等奖或银奖)、第三级别奖项(三等奖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省级最高级别奖项(一等奖或金奖)、次高级别奖项(二等奖或银奖)、第三级别奖项(三等奖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5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财政局)
本文件中支持打造特色旅游演艺产品、支持文旅惠民服务进社区、支持文博场馆运营提升、支持创建文旅品牌、支持开设特色文旅展厅、支持承办文旅经济发展大会及系列活动、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支持群众艺术展示展演、支持拓宽文旅传播声量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余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对闽南文化保护、艺术及广电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文旅宣传推介、文旅调研规划统计、对外文化交流、文旅重点工作等给予资金预算保障。
本措施实施期限为2026—2028年度。在不与中央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符合本文件规定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奖励措施,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本措施由市文旅局承担解释工作,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等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漳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