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06 16:30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一、政策背景

为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要求,市政府办出台《漳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享受对象范围及相关医疗救助待遇。详见附表。

(二)不断提高医保政策便利性。一是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在漳州市范围内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待遇,增强救助时效性,市外异地就医的需经转诊登记后方可纳入“一站式”结算,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三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持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分类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机制。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发挥综合帮扶作用,引导相关资源向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大病患者倾斜,做到精准防贫,推动共同富裕。

(四)进一步明确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明确医保、民政、财政、卫健、税务、银保监、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职责。

三、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刘建斌

联系电话:0596-2923202


  附件:享受对象范围及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对象类别

人员范围

资助

参保

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倾斜

就医保障

倾斜救助

备注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救助限额

救助原则

分段情况

第一类

1.特困供养人员

全额资助参保城乡居民医保

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不设救助

起付标准

90%

2023年的年度救助限额为3.4万元。2024年起,救助限额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上年度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支付后,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情况实行分段累进定额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度最高救助金额限制在2万元。

年度内个人政策范围内剩余自付费用比例
①2-5万元(按该区间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
②5-8万元(按该区间的30%计算,最高不超过9000元)
③8万元以上(按该区间的40%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元)

1.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2.起付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以设置时点时统计部门公布的漳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3.返贫致贫人口也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待遇。

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

1.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70%

2.革命“五老”人员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4.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90%比例定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

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

3.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起付标准按基数的10%确定

60%

第五类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起付标准按基数的25%确定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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