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现将《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4〕1号)中关于“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要求,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领域多样化、人才专业化,构建供需匹配、各服所需的分级服务机制,促进服务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主体
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平台、产业研究院、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均可设立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
三、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的单位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所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请设立的单位需具有一定的规模,入驻或服务的创新主体达到一定数量,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服务站需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设有知识产权服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配备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具备面向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服务站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架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业务实践经验,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并能高效运营服务站的日常管理事务。
四、主要职责
(一)数据管理
建立服务对象名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库、专利权转让许可数据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息库等,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基础数据服务,帮助管理维护知识产权成果。
(二)查新检索
配备相应的检索工具,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查新及检索分析的能力,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申请、布局和预警提供意见参考。
(三)服务指导
帮助创新主体明确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等,帮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指导申报各级专利奖、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等项目,促进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专利转让许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等工作。
(四)展示交易
展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成果及服务站服务成效,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服务,帮助校企对接,积极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促进高校成果转化与企业产业化实施。
(五)资源对接
加强对外合作,借助外部资源,帮助服务对象对接知识产权代理、质押融资、保险业务、维权援助、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
(六)宣传培训
定期组织服务范围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每年制定宣传培训计划,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七)其他事项
协助完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设立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主体应明确服务站的名称以及服务站运营主体,填写并向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年接受服务站设立申请。
(二)实地考察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设立条件。
(三)审批设立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研究通过后,在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设立服务站。
(四)挂牌运行
确认设立的服务站,将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挂牌,按照其工作职责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六、监督管理
服务站接受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监督和检查,每年12月报送知识产权培育、运用、管理、保护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数据,并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服务计划,依据相关目标计划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未按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服务站,应当及时整改,如一年内未在知识产权创造培育、管理运用、维权保护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服务站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得再次提交服务站设立申请。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漳信用〔2021〕2号),持续以企业合同信用公示为载体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荣誉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2023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省、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设立满三年以上(即2021年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下同),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二)在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设立满三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且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同意推荐申报的企业。
(三)设立满三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的,通过资格审核后可参与申报。
上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
二、评价标准
根据自愿、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往届全省统一评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从以下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
(一)合同信用管理状况。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素质。
(二)合同行为状况。企业规范签订合同,落实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企业经营和品牌状况。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效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五)社会信誉状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公示活动程序
(一)自主申报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对2022—2023年期间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评价标准的,就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领取(或登录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填写,需提交材料详见申报表。
申报工作按照“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由企业向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
符合条件拟申报“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按省市场监管局的通知另行组织申报。
(二)初审、考核与征求意见
1.初审。企业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报名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住所(经营场所)核实、必要的现场指导。
2.考核。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及审核细则》(见附件2)进行审核、评价。
3.征求意见。经考核合格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部门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及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等。
(三)初选公示。申报企业经初审、考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复核、甄别、筛选,拟定初选公示企业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初选公示,接受社会评议、监督。
(四)正式公示。初选公示期过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公示为2022―2023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颁发证书。
四、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2.审查考核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3.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
4.初选公示时间: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25日;
5.正式公示时间:2024年7月前。
五、报名及提交材料
1.报名:按照“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由企业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含监管所)申报。省、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到市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申报。
2.提交材料:
(1)《申报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2022、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一式二份;
(4)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5)企业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6)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简要情况一式二份(约1000字);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示活动坚持“谁报名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对连续两届获得“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含本届),可推荐上报参与“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六、工作要求
1.及时组织发动。开展“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市场监管部门构建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对工作进行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企业通过参与公示活动,健全与落实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增强守法意识、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市场知名度、竞争力。
2.严格把控质量。公示活动企业需要填报的表格内容多、提交的材料也多,核对、审查工作量大。各单位一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把握申报条件、提交的材料、评价标准等,遇到业务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另一方面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查,特别是对拟申报市级、省级的企业要认真对照审核细则量化打分。对企业存在的一般问题要及时指导、纠正,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坚持原则不予推荐。
3.统筹推进时序。公示活动县、市、省三级同时展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时间跨度较长,各单位要加强时间观念,根据省、市局确定的时间安排,按时序统筹推进辖区企业申报、审核及推荐工作。辖区企业拟申报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4月底前向市局提交《2022-2023年度福建省、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表》(见附件3),以便市局统一征求市直部门意见,不能按时上报推荐名单的,应及时与市局联系并说明原因。
联系人:市场规范管理科:李水花,联系电话:2923435;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秘书处:周丽丽,联系电话:2932189。
附件:
3.2022-2023年度福建省、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表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手册》,现予以发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手册
第一条 为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促进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手册。
本指导手册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在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因其秘密性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现实的或者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四)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者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四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等,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经营者可以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可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要求;专设保密场所,实现有效保护;采取加密手段,防止拷贝复制:实施隔离措施,控制接触范围。
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部分掌握,成组合使用。
经营者可以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六条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一)寻求民事保护。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寻求行政保护。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
(三)寻求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
(二)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
(三)被举报人具有接触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等情形。
(四)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投诉人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的技术信息,但不得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二)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
(三)在劳务合同中约定,新入职人员依法遵守其与原所属企业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法使用所掌握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指导手册仅供经营者参考使用,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分局,市质检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工业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23年度工业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涉及安全、环保、老年、儿童及漳州特色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安排
(一)抽查产品。成品油、消防产品、电气产品(含电线电缆)、建材产品(含用水器具)、纺织类(包含婴幼儿用品、儿童用品、学生用品、老年人用品及日用品)、儿童玩具、电动车自行车和充电器及蓄电池、汽车配件、肥料及农膜、烟花爆竹、电动卷门(开门)机、家具(木制、金属、儿童)、定配眼镜、指针式石英钟、塑料购物袋、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等产(商)品。
(二)抽查计划。具体抽查计划详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
(三)抽检重点。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市场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及生产领域。
(四)抽检时间。抽检工作时间为2023年5-11月,抽检工作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
二、承检机构
根据《漳州市财政局 中共漳州市委编办关于转发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财综〔2017〕24号)精神,市质检所具备检测资质的部分产(商)品抽检直接委托给市质检所承担。其它类产(商)品抽检业务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由中标的检验机构承担。
三、异议复检安排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流通领域异议复检由消保科负责审批、生产领域异议复检由质量监督科负责审批。复检结果为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抽查配合。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承检机构在抽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各县级局应做好协调配合,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抽样工作。抽样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抽查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样品代表性。抽样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查单位,确保抽样代表性和公正性。
(三)严格检验判定。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查细则进行检验及结果判定,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四)及时送达报告。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果出来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寄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局负责通知被抽样单位检验结果。流通领域检验不合格的,由市局通知样品标称生产企业,保留邮寄存根留存备案。
(五)按时报送材料。承检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表》和《检验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电子版及纸质材料盖章报送市局。
(六)依法开展不合格后处理。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局负责。属地局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经营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督促涉事企业开展整改工作,并确保整改到位,后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局。对需要立案处理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