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市场规则和标准
  •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部署,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闽市监注〔2024〕289号)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以推动本系统营商环境整体优化为目标,以深入实施“九大工程”、着力营造“四个市场环境”为抓手,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行政服务效能,更大程度激发经营主体生机活力,有力支撑漳州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构建协同高效体制机制

    (一)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法治建设。积极参与《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福建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福建省促进两岸行业标准共通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等地方性立法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动态清理,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规范,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则统一化、完备化,系统性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依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依职责落实,下同)

    (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以《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为重点,加大注册资本新规宣传解读,指导存量企业做好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工作。加强新设企业行政指导,提醒股东评估经营需求和投资风险,合理确定出资义务。依法引导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和材料规范办理登记,确保新法新规落地实施。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认真落实《关于支持“个转企”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漳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等政策举措,为经营主体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注册审批科依职责落实)

    (三)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聚焦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公平竞争行为规制、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宣传贯彻和政策解读,强化公平竞争社会共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竞争科依职责落实)

    (四)强化“三品一特”制度建设。积极配合省局做好《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修订修改。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经营食品安全培训,督促企业建立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制度机制落地见效。开展特殊食品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食安创城巡查、日常监督检查等积极向经营者宣贯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特殊食品规范经营》教学视频、宣传单等广泛推送给经营者,规范经营特殊食品。以“6.9世界认可日”“质量月”为契机,加强对新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宣贯工作。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配齐配强安全总监、安全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药品科、医疗器械科、化妆品科、法规科、注册审批科、质量监督科、食安协调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特殊食品科、特种设备科、认证检测科依职责落实)

    二、深化政务服务集成创新,全面提速市场准入退出

    (五)提升注册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市场监管政务服务集成供给能力,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经营主体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优化企业省内迁移登记流程,企业申请省内迁移登记,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迁移申请,实现企业迁移登记“一地办理”。进一步明确对经营主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非许可经营事项的行为不予处罚。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用,归集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组织指导企业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注册审批科牵头,信用监管科依职责落实)

    (六)加大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主动申领免费电子营业执照;依托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业务领域的应用。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通共享应用。通过公示系统(福建)归集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指导企业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推进“一企一码”。(注册审批科牵头,信用监管科、科信科配合)

    (七)全面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效能,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根据省局制定的“一件事”工作方案(企业信息变更、开办餐饮店、企业注销登记、企业迁移登记、信用修复、企业信息填报等)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鼓励各地拓展实施个转企、个体经营者变更、药械经营多证联审等“一件事”服务,明确目标任务和改革措施,强化线上线下联动,推进实现跨部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动态更新“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实现全市标准同源、要素统一。(注册审批科牵头,信用监管科、科信科配合)

    (八)进一步畅通市场退出通道。落实企业注销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构建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企业退出涉及的税务注销、企业登记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公章刻制备案信息注销等关联事项集成化办理。会同市中院形成《关于推进企业强制清算的会商纪要》,规范经营主体退出秩序,推动问题企业有序出清。组织落实《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推动依法实施公司简易注销、强制注销工作。(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依职责落实)

    (九)有效遏制虚假登记违法行为。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要求,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依法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行为,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通过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严格落实实名登记程序,使用总局提供的实名认证服务,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按照总局、省局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等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做好采用预付款方式经营等企业系统预警,对于通过变更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故意逃避债务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严格审核,依法不予登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执法稽查科、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依职责落实)

    三、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经营主体充分竞争

    (十)完善公平竞争体制机制。发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各县(区)、各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审查工作格局。积极运用走访指导、普法教育、提示风险、提醒敦促、约谈警示、责令整改等监管工具,加强线索研判和基本事实核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竞争科依职责落实)

    (十一)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深入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深入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配合省局依法查处损害经营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垄断行为。加强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加强合规风险提示。全面落实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配合省局做好反垄断执法专家人才库建设,完善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竞争科依职责落实)

    四、提升监管科学性精准度,推进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十二)全面提升涉企监管效能。激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活力,进一步细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探索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着力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推进信用风险赋能重点领域监管,配合省局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电梯维保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紧扣检查对象精准公平、检查方式联合智慧、检查质量文明有效和检查结果整改闭环“四个环节”,提高检查质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信用监管科牵头,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特殊食品科、餐饮科、质量监督科、特种设备科配合)

    (十三)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根据省局部署,探索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现有资源与数据机制,推动主要电商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引导平台对入驻经营主体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深入推进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针对网售重点商品、“双十一”集中促销活动等实施专项监测,运用漳州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平台及时取证、严厉打击监测发现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总局、省局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管、数据安全等方面认证认可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数据安全等方面认证监管工作。(网监分局牵头,信用监管科、认证检测科配合)

    (十四)指导推动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开展广告产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强化业务培训供给与监管执法需求匹配,督促引导全市广告监管人员参与总局“广知学堂”学习,提升广告监管干部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准。组织参加针对性线上讲座,提升全市广告监管人员和广告企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探索开展广告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帮助列入广告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企业提升整体管理成熟度。加强对广告新业态的研究,按照《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和《福建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广告科依职责落实)

    (十五)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工作。开展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工作。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处理。(信用监管科依职责落实)

    (十六)加强信息化赋能智慧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智慧监管信息化支撑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数字+执法”三年行动,用好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不断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根据省局部署,探索建立网络市场主体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在监测、检查时按照监管等级不同实施动态管理。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动态调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频次。聚焦食品风险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飞行检查。推进监管现代化改革,统一使用一体化平台、“智慧市监”APP移动端开展协同检查,实现对企业“综合查一次”“无事不扰”,并将相关经验拓展至信用、产品质量监督、广告、价监、计量等领域,以信息化赋能智慧监管。配合省局建设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整合建设数智集成信用监管系统,提升数智信用监管水平。加快升级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提升优化抽样工作信息化技术手段,用好国抽信息系统校验功能和重复抽检管控小程序,探索开展校验规则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抽检精准性和规范性。(执法稽查科、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网监分局、质量监督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特殊食品科、特种设备科、科信科依职责落实)

    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十七)加大民生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市场秩序守护工程,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强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指导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三品一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守护消费”专项行动,守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积极参与统一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声势影响。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益企证”“益企维”在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执法稽查科、知识产权保护科牵头,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特殊食品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化妆品科、质量监督科、特种设备科配合)

    (十八)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积极推动执行省、市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和《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依法实施“初违不罚”“轻违不罚”“减轻处罚”等措施,有效预防“小过重罚”现象。坚持“以案释法”,积极发布各类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依据。注重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全市执法尺度统一。(法规科、执法稽查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十九)强化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基层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原则,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凸显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实施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两张清单”制度,即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既开处罚清单,又开服务清单,帮助企业健康发展。(执法稽查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十)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积极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落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及其管理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提高执法监督效能。持续推行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配合的“1+1”出庭应诉模式,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专业优势。推动《漳州市市辖区市场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规定》深入实施,强化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巩固提升综合执法改革成效。进一步强化事前指导,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明确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等,压实执法责任层级。强化执法过程监管,推进闽执法平台运用,实现线索管理、案件办理、案件公示等全流程、全要素网上运行,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规范水平。举办全市执法稽查培训班,组织参加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技能(电子数据取证)竞赛,切实提升我市执法人员执法办案和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能力。(法规科、执法稽查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十一)严格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严格规范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强化智慧赋能分类指导,不断提升投诉举报处置效率,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大数据支撑作用,推动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跨部门信息交互和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通过协助调查、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等方式,提高跨区域执法办案效率。进一步衔接监管执法,不定期对投诉举报进行数据汇总分析,严格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暂行规定》,强化联动履职,推动线索快转快办。(执法稽查科、消保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六、突出质量支撑标准引领,赋能企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十二)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的支撑作用。培育一批质量强省建设、质量强市建设领军企业,抓好一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赋能重点项目,培育1-2个质量强县(区),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持续开展质量奖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分享和企业首席质量官公益培训活动,引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落实《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实施意见》,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联合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持续推进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提升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的相关计量技术支撑。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争取标准“话语权”,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质量发展科、计量科、标准化科、认证检测科依职责落实)

    (二十三)提升标准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配合省局开展现行有效地方标准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鼓励和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与“两新”行动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省局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坚决纠正利用信用评价、引用地方标准不当构筑新的隐性壁垒,常态化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禁止实施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行为。(标准化科、竞争科依职责落实)

    (二十四)持续深化计量和认证认可服务。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以企业计量技术需求为导向,组建计量服务团队,派驻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破解计量技术壁垒、解决企业在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计量难题,促进中小企业提质增效。持续推进“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积极为企业搭建沟通桥梁,充分利用大企业在计量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帮助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完善计量管理体系,提升计量能力。通过开展小微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将上下游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破解制约链上小微企业质量提升的共性技术瓶颈,推动先进质量理念和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实现全产业链质量的协同提升。(计量科、认证检测科依职责落实)

    七、筑牢“三品一特”安全屏障,强化社会民生责任落实

    (二十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食安办的牵头抓总作用,以落实“四个最严”为遵循,持续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属地政府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对实名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给予奖励,保护其合法权益。结合辖区实际,按照食品类别制定风险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风险分级管理。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宣传,指导企业在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板,明确公示食品安全举报内容和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接收举报的联系方式,鼓励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来,及时发现所在企业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勇当食品安全“吹哨人”。通过开展“开学第一课”“学校食堂家长开放日”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宣传。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再排查,在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基础上,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查,深入排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推进“你点我督”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食安协调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特殊食品科、抽检科依职责落实)

    (二十六)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任务,着力排查整治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强化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重点推进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疫苗、血液制品、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监管环节开展“清责”行动,强化无菌植入类、骨科植入类集采中选医疗器械产品监管,持续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在“两品一械”网络销售环节组织开展“清网”行动,切实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净化网络销售市场。(药品科、医疗器械科、化妆品科依职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依规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消费品生产企业缺陷调查力度,强化重点消费品缺陷召回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法定义务。加强政策宣贯,督促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产品的获证组织严格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规则相关要求。(质量监督科、消保科、质量发展科、认证检测科依职责落实)

    (二十八)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强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交叉检查,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技术把关水平。(特种设备科依职责落实)

    八、对标国际规则扩大开放,提振外商外企投资信心

    (二十九)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对接总局实名认证系统,实现在经营主体登记环节对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证件的自然人实名核验。深化漳台融合发展,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持续为台胞开办企业提供便利。有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稳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预期。(注册审批科依职责落实)

    (三十)持续深化两岸标准共通。推进在建的茶业研学、食用菌菇栽培技术、白水贡糖制作技艺、钟表领域服务等4个项目完成试点建设。结合漳州特点,引导和推荐文化遗产保护、美丽渔村等两岸需求强烈、产业合作紧密领域的项目列入试点建设。(标准化科依职责落实)

    (三十一)提升国际标准工作质效。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配合市政府保障好拟于2025年5月12-16日在漳州举办第27届ISO/TC114国际标准技术交流活动。(标准化科依职责落实)

    (三十二)提升竞争领域执法和服务能力。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反垄断法的理论与执法实践,学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竞争立法执法领域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培养高素质反垄断和竞争领域执法人才。(竞争科依职责落实)

    (三十三)提升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水平。落实省局关于实验室ISO17025“贯标”行动部署,帮助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导入17025国际标准,增强实验室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市场的竞争能力。(认证检测科依职责落实)

    九、加大小微主体精准帮扶,减负增效助力做优做强

    (三十四)指导帮扶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质量。以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为目标,深入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推进深化信用提升、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创新实施信用赋能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帮扶,不断加强政策供给和扶持力度。深化食品生产企业“靶向诊疗”帮扶服务,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开展全市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组织专家指导各地开展技术帮扶。着力聚焦商业银行、行业协会、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持续规范收费行为。积极培育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探索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创建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组织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围绕全市县域产业布局和“强企强链强县”工作思路,以质量体系赋能小微企业发展。(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竞争科、价监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生产科、认证检测科依职责落实)

    (三十五)着力推动行风建设取得实效。将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与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结合,与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相结合,与市场监管业务工作相融合,进一步探索优化审批服务、规范日常监管、公正文明执法、能力素质提升、“清廉监管”建设的创新举措,以优良作风行风践行“监管为民”。加大“行风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优秀实践案例收集与报送,更好总结创新模式、有效做法、典型经验,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办公室、机关党委牵头,执法稽查科、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人教科等相关科室配合)

    十、完善政企沟通交流渠道,蓄积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三十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站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突出位置,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自觉,做好统筹谋划,有序推进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改革落地见效,推动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不断取得新成效。(各科室依职责落实)

    (三十七)健全经营主体诉求反馈解决机制。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经营主体诉求反映机制,深入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基层,听取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畅通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反映渠道。充分用好个私协桥梁纽带作用,落实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开展“问情服务”走访调研,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精准指导和帮扶。要围绕经营主体关心关切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反映机制,对于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要立足职责,主动沟通协调。要完善经营主体诉求研究解决机制,定期梳理分析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主动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营商环境提升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配合省局做好营商环境专家库、营商环境监督员和工作联系点等工作。积极探索与知名学术机构合作共建,强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基础理论和实践研究。(各科室依职责落实)

    (三十八)实施“三书一函”制度。积极推动《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深入贯彻执行,对于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通过实施市场监管领域“三书一函”制度,采取提醒敦促、限期整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推进工作、履行职责或整改落实,进一步压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各科室依职责落实)

    (三十九)加大改革探索创新。主动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加强数字化技术手段赋能,丰富和拓展市场监管领域应用场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更多务实管用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先行先试,进一步拓展实施创新举措,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各科室依职责落实)

    (四十)强化正向宣传引导。要结合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举措,组织开展惠企政策解读、典型案例推荐等活动。落实舆情“双牵头”协调处置机制,强化市场监管领域负面舆情风险防范化解舆论引导。对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加强互学互鉴,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各科室依职责落实)

    附件: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分工方案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各下属事业单位,省特检院漳州分院:

    《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24年9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2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以先进标准引领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漳州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漳州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可以制定漳州市地方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提升质量、突出先行先试兼顾急需的要求,做到保障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管理合理规范。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对全市地方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对地方标准负责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上报备案。对重要地方标准,可以成立相应的专家组,负责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每年对实施满1年以上的地方标准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不断总结本部门、本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

    (二)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升“漳州标准”的国际、国内影响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立项包括制定项目和修订项目。地方标准立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第十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归集、研究与遴选,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的特殊需要,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涉及其他行业或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立项申请材料(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包含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的目的及意义、各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经费保障情况等);

    (二)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三)标准草案,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四)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五)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当提供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应当在申报截止日期后60日内完成。通过初审的,应当在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拟立项的标准草案,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60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结合征集的意见建议,对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前制定并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牵头起草单位、归口申报主管部门、完成时限等。

    项目完成时限从立项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需延期,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完成总时间不超过18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未能按计划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项目。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建议(立项建议材料见本办法第十条)。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立项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及时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立项后,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牵头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牵头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直接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名称变更、拆分、合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并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担任;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包括起草标准、专家审查等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并对调研情况和相关资料开展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地方标准各利益相关方,推动各方形成一致的共同利益,不得倾向于某部门或者某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含有地方保护、妨碍市场流通或其他妨害公平竞争行为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WTO/TBT(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原则要求;

    (六)地方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相关标准编写要求,行业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善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地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参考附件2),并根据意见情况,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实施技术审查。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档)包括:

    (一)标准编制说明(参考附件3),包括下列内容:

    1.背景情况(任务来源、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

    2.主要起草过程;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4.主要条款的说明;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6.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地方标准送审申请表(参考附件4);

    (三)地方标准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收到送审稿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对,对材料完整的送审稿在60日内组织实施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一般采取网络逐个标准文本审查与集中会议审查相结合的形式。每项标准根据难易程度,在1-2日内完成审查。专家组人数为7人及以上的单数,起草人员不得参与技术审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消费者或者用户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技术审查会议。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各相关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五)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必要时,可以对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专家技术审查会应当听取地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关于标准编制情况的说明,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技术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由专家技术审查组组长代表技术审查组签字;

    (二)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5);

    (三)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修改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地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未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修改后重新进行技术审查,或者终止标准制定任务。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标准报批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4);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纸质材料一份及电子版)

    (三)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

    (四)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五)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汇总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收到标准报批稿后30日内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地方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如下:

    DB3506/T ×××—××××

    其中:DB3506/T——地方标准代号;

    ×××——地方标准顺序号,从001依序排列;

    ××××——地方标准发布年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地方标准文本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定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文件;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依据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漳州市相关规定,公示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凡公示执行地方标准的,应当完整执行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不得执行已经废止的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等技术服务和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地方标准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信息,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形成逐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格式参考附件6),及时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每年11月底前,行政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和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报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根据标准评估和实施情况开展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复审意见包括复审简况、建议处理意见(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及主要理由等。未及时复审并报送复审意见的地方标准,视情况予以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五)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复审任务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复审意见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必要时,可以对复审意见进行研究论证。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向社会公布复审结论及日期;

    (二)需要修订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立项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按照程序公告废止。

    地方标准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其标准编号不改变;经复审需要修订的,其标准顺序号不变,发布年号改为修订的发布年号;经复审确认废止的,其标准编号注销。 

    第四章 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或者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标准需要复审的,应当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开展地方标准复审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开展复审。经督促仍未开展复审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地方标准作废止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暂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但需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者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漳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2.意见处理汇总表

    3.漳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说明编写提纲

    4.漳州市地方标准(□送审□报批)申请表

    5.漳州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6.《×××××》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提纲

    7.××××年漳州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表

  •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现将《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4〕1号)中关于“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要求,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领域多样化、人才专业化,构建供需匹配、各服所需的分级服务机制,促进服务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主体

    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平台、产业研究院、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均可设立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

    三、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的单位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所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申请设立的单位需具有一定的规模,入驻或服务的创新主体达到一定数量,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服务站需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设有知识产权服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配备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具备面向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服务站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架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业务实践经验,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并能高效运营服务站的日常管理事务。

    四、主要职责

    (一)数据管理

    建立服务对象名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库、专利权转让许可数据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息库等,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基础数据服务,帮助管理维护知识产权成果。

    (二)查新检索

    配备相应的检索工具,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查新及检索分析的能力,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申请、布局和预警提供意见参考。

    (三)服务指导

    帮助创新主体明确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等,帮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指导申报各级专利奖、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等项目,促进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专利转让许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等工作。

    (四)展示交易

    展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成果及服务站服务成效,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服务,帮助校企对接,积极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促进高校成果转化与企业产业化实施。

    (五)资源对接

    加强对外合作,借助外部资源,帮助服务对象对接知识产权代理、质押融资、保险业务、维权援助、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

    (六)宣传培训

    定期组织服务范围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每年制定宣传培训计划,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七)其他事项

    协助完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设立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主体应明确服务站的名称以及服务站运营主体,填写并向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年接受服务站设立申请。

    (二)实地考察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设立条件。

    (三)审批设立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研究通过后,在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设立服务站。

    (四)挂牌运行

    确认设立的服务站,将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挂牌,按照其工作职责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六、监督管理

    服务站接受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监督和检查,每年12月报送知识产权培育、运用、管理、保护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数据,并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服务计划,依据相关目标计划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未按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服务站,应当及时整改,如一年内未在知识产权创造培育、管理运用、维权保护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服务站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得再次提交服务站设立申请。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漳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申请表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漳信用〔2021〕2号),持续以企业合同信用公示为载体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荣誉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2023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省、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设立满三年以上(即2021年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下同),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二)在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设立满三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且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同意推荐申报的企业。

    (三)设立满三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的,通过资格审核后可参与申报。

    上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

    二、评价标准

    根据自愿、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往届全省统一评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从以下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

    (一)合同信用管理状况。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素质。

    (二)合同行为状况。企业规范签订合同,落实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企业经营和品牌状况。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效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五)社会信誉状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公示活动程序

    (一)自主申报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对2022—2023年期间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评价标准的,就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领取(或登录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填写,需提交材料详见申报表。

    申报工作按照“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由企业向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

    符合条件拟申报“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按省市场监管局的通知另行组织申报。

    (二)初审、考核与征求意见

    1.初审。企业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报名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住所(经营场所)核实、必要的现场指导。

    2.考核。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及审核细则》(见附件2)进行审核、评价。

    3.征求意见。经考核合格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部门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及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等。

    (三)初选公示。申报企业经初审、考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对反馈的问题进行复核、甄别、筛选,拟定初选公示企业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初选公示,接受社会评议、监督。

    (四)正式公示。初选公示期过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公示为2022―2023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颁发证书。

    四、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2.审查考核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3.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

    4.初选公示时间: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25日;

    5.正式公示时间:2024年7月前。

    五、报名及提交材料

    1.报名:按照“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由企业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含监管所)申报。省、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到市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申报。

    2.提交材料:

    (1)《申报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2022、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一式二份;

    (4)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5)企业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6)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简要情况一式二份(约1000字);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示活动坚持“谁报名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对连续两届获得“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含本届),可推荐上报参与“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六、工作要求

    1.及时组织发动。开展“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市场监管部门构建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对工作进行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企业通过参与公示活动,健全与落实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增强守法意识、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市场知名度、竞争力。

    2.严格把控质量。公示活动企业需要填报的表格内容多、提交的材料也多,核对、审查工作量大。各单位一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把握申报条件、提交的材料、评价标准等,遇到业务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另一方面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查,特别是对拟申报市级、省级的企业要认真对照审核细则量化打分。对企业存在的一般问题要及时指导、纠正,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坚持原则不予推荐。

    3.统筹推进时序。公示活动县、市、省三级同时展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时间跨度较长,各单位要加强时间观念,根据省、市局确定的时间安排,按时序统筹推进辖区企业申报、审核及推荐工作。辖区企业拟申报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4月底前向市局提交《2022-2023年度福建省、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表》(见附件3),以便市局统一征求市直部门意见,不能按时上报推荐名单的,应及时与市局联系并说明原因。

    联系人:市场规范管理科:李水花,联系电话:2923435;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秘书处:周丽丽,联系电话:2932189。

    附件:

    1.2022-2023年度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及审核细则

    3.2022-2023年度福建省、漳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表

    申报表填表说明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