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参照新修订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修订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背景和有关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引导全市各行各业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现代化滨海城市建设注入强劲动力,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在充分借鉴省政府和兄弟设区市先进经验基础上,对原《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在授予对象上,更强调发挥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理念、方法的示范作用。明确获奖组织要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科学管理文化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申报条件上,做好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衔接。一是将原《办法》中“在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修改为“依法设立、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5年以上(含5年)”。二是将原《办法》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事故”。三是新增“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5年无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情形”“已获质量奖的组织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漳州市政府质量奖,但5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等条件。
(三)在评定方式上,注重贴合我市经济社会实际。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广泛征求部门意见和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审重点面向我市“千百亿产业培育行动计划”的相关组织;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的领军企业;扶持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制造业中体现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各类组织,确保评选出创新能力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行业标杆组织。
(四)在获上级质量奖认定上,直接认定为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新增“对我市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直接认定为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授予证书、奖牌和配套奖金,且不占该年度(届)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名额。对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配套奖金”。
(五)在结果运用上,聚焦发挥市政府质量奖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加强获奖后的监督管理。强化质量奖称号和标志使用,强调持续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卓越质量管理模式等跟踪管理。二是强化评后推广运用。强调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鼓励引导更多组织追求卓越。三是注重加强评前培育。建立完善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滚动培育机制。
三、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宋文龙
联系电话:0596-2923433
解读单位: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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