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796033061
地址: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十里村蔡坑213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堆 职务:总经理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十里村蔡坑213号依法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9月18日通过漳州市生态环境审批(漳泰环评审〔2023〕表42号),2024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根据环评要求酸雾收集至现有设施进行处理、废液按危废管理,你公司无法提供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录像和拍照,你公司环安专员全程陪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确认。9月15日,经对你公司稽核总监和环安专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时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你公司生产状态和环保手续情况)
2.2025年9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及录像(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你公司生产状态和项目建设情况)
3.2025年9月1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环安专员和你公司稽核总监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4.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合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节选)及审批等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6.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去向)
7.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接受调查员工取得授权委托)
8.2025年10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9.2025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验收监测表和验收意见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环境问题已于10月8日完成整改)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免罚告字〔2025〕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1月13日收到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为初次违法,且该项目仅为实验项目,规模较小,有配套设施,未对环境产生危害;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集体讨论研究,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和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的规定,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司员工环保意识教育,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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