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6 09:35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ENYX1C3Y

地址: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大水堀管区云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英   职务:董事长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大水堀管区云东路3号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筑垃圾破碎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于2025年9月8日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正在建设2台振动筛,另外1台大破,1台鄂破已入场,尚未安装。

经查实,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我局2025年9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5〕15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91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漳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建设情况)

2.2025年9月12日现场检查音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时漳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建设情况);

3.2025年9月1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已承认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4.2025年9月12日漳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是适格环境违法主体);

5.2025年9月20日收到的漳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漳州兴龙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漳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总投资额);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漳州鑫旭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5〕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5402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804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1+1)/7]=1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0-2-2)/(4×2)]×40%=-0.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804+(54020-10804)×[(1-1)/4]×(1-0.3)=10804元(壹万零捌佰零肆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600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1600元。10804-1600=9204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规定,最终处罚金额为玖仟贰佰元整(9200元)。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92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