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益灿五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315506073R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黄井工业园区
负责人:林伟强 职务:总经理
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污水过滤池通往储液池管道于2024年10月增设一个三通阀门外接直径约5厘米的PVC直管,储液池通往总排口管道于2025年2月增设一个三通阀门外接直径约2厘米的PVC塑料管,现场检查时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1个,编号:DW001。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总经理全程陪同检查。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我局2025年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5〕12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增设置两个污染物排放口等情况);
2.2025年9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新增设置两个污染物排放口等情况);
3.2025年9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总经理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增设两个污染物排放口事实予以确认);
4.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等事实);
7.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系统数据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8.2025年10月1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5年10月1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5〕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0000元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4+1+2+1+1+1)/6]=1.3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2)/(4×2)]×10%×4=-0.4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0000+(200000-20000)×[(1.33-1)/4]×(1-0.4)=2.8万元(贰万捌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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