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耀盈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8UA0T59L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华路9号厂房1幢
法定代表人(单位):吴顺茂 职务: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华路9号厂房1幢依法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2#、3#和6#压铸机熔化炉正在生产,配套集气罩闲置,放置在压铸机熔化炉边上,生产产生的烟尘没有收集进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压铸机熔化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有在运行,但该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内没有水,无法正常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经理全程陪同检查。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为此我局202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5〕11号),7月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6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压铸熔炼炉、集气罩和喷淋塔等废气烟尘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情况);
2.2025年7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压铸熔炼炉、集气罩和喷淋塔等废气烟尘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情况);
3.2025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查)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压铸熔炼炉、集气罩和喷淋塔等废气烟尘处理设施位置等情况);
4.2025年7月16日,你公司经理提供的《年产铝合金压铸造产品180万个》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验收材料(证明你公司压铸烟尘集中收集通过水喷淋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5.2025年7月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压铸熔炼炉、集气罩和喷淋塔等废气烟尘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情况);
6.2025年7月17日对你公司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压铸熔炼炉、集气罩和喷淋塔等废气烟尘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5〕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万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0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5+1+1+1)/8]=1.25
修正系数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2)/(4×2)]×10%×4=-0.2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00000+(1000000-200000)×[(1.25-1)/4]×(1-0.2)=240000元(贰拾肆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5万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1.5万元人民币。
最终裁量:240000-15000=225000元人民币。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22.5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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