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796033061
地址: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十里村蔡坑213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堆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车间有生产,现场有2个反应釜在使用,配套的碱式喷淋废气吸收塔有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处于运行中,总排口有排水。经查,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9月18日通过漳州市生态环境审批(漳泰环评审[2023]表42号),2024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你公司环安专员全程陪同检查并提供材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你公司生产状态和环保手续情况)
2.2025年9月1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3.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节选)及审批等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5.宏正(福建)化学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接受调查员工取得授权委托)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表面处理化学品研发中心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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