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福建益灿五金工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林伟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315506073R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黄井工业园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过滤池通往储液池管道于2024年10月增设一个三通阀门外接直径约5厘米的PVC直管,储液池通往总排口管道于2025年2月增设一个三通阀门外接直径约2厘米的PVC塑料管,现场检查时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1个,编号:DW001。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总经理全程陪同检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5 年 9 月 1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输送管道增设两个三通阀门相关情况);
2. 2025 年 9 月 1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输送管道增设两个三通阀门相关情况);
3. 2025 年 9 月 4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总经理)(证明你公司负责人承认增设两个三通阀门及确认增设时间);
4.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益灿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水污染物排放口为一个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拆除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污染物排放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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