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漳政综规〔2025〕4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2019年12月印发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漳政综〔2019〕83号,以下简称2019版通告)已到期,且原来划定的禁用区范围较小、管控标准相对宽松,已不能满足当前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城市发展的需求。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361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1.《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①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下简称排放黑烟)的机械。
②中国I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I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③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通告》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起,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所有区域禁止使用排放黑烟或国I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第二阶段:自2026年5月1日起,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所有区域禁止使用排放黑烟或国I及以下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三)管控要求
1.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提前淘汰国Ⅱ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通告》限制。
3.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主要特点
(一)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并增加相关种类。针对2019版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及种类界定不够精准的问题,本次修订的《通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表述,明确定义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同时,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以下简称《国标》),在2019版通告中已有的工程机械种类基础上,新增了“非公路用卡车、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确保监管范围覆盖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二)提高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2019版通告将“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国标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笼统列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偏低、相对宽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361号)关于“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本次修订的《通告》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械、中国I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等两种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列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根据《国标》关于“禁用区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规定,将“污染物排放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列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适当扩大禁用区范围并分两个阶段实施。我市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是参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9年发布的重中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限行区域来划定,仅含芗城区、龙文区部分区域,范围偏小,已无法满足我市提升市区空气质量的需要。本次修订的《通告》将我市原禁用区范围调整扩大至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所有区域,并分两个阶段实施。
四、实施时间
《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林振伟
联系电话:0596-252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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