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25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法治手段规范养犬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养犬管理体系。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0条,其中免疫检疫、犬只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留检与处理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疫检疫。规定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免疫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养犬人按照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免疫定点机构发放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并将免疫接种信息、电子芯片识别码等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二)犬只登记。规定犬只登记的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理等登记办理规范,建立犬只电子档案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变更、补办和注销登记进行规定。为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服务理念,规定各相关部门要采取设立便民服务点、线上预约、线上办理等方式,方便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无害化处理等手续。
(三)养犬行为规范。对养犬行为规范进行细化,重点对携犬外出使用犬绳,清理处理排泄物,防止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养犬违法行为查处的复杂性、特殊性,特别规定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文明养犬、违法养犬行为。
(四)收容留检与处理。对流浪犬的收容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对流浪犬、走失犬、弃养犬、没收犬等进行收容、留检、救助、处置;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团和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对死亡犬只,明确规定应当送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 读 人:周李伟
联系方式:0596-296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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