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市三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796488544
地址:常山开发区梧园管区梧园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平金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你公司有进行生产,现场有1台搅拌机有进行搅拌作业,压砖机未在生产。你公司在厂区中部建有一个设备清洗废水沉淀池,长宽约4米、深约1米,池子有清洗废水,在池子的南侧设有一个水泥管连接到厂区东侧的雨水沟排放,雨水沟连通到厂区外市政雨水沟。检查时有部分沉淀废水流到厂区内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H试纸检测沉淀池内废水和雨水沟内积水,均呈碱性。执法人员委托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沉淀池及厂区东侧雨水管积水各采集水样1瓶进行检测,你公司董事长全程陪同检查。根据我局2024年12月17日收到的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W)24120401),你公司雨水沟积水污染物悬浮物浓度42mg/L和pH值为10.2。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污水排放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采样情况);
2. 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污水排放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采样情况);
3. 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排放去向及现场检查采样位置);
4. 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董事长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污水排放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采样情况);
5.漳州市三正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6.漳州市三正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及验收等材料(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审批、验收要求无生产废水排放);
7.2024年12月10日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24120401)(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水含有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