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于1999年,200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一、新《办法》由七章五十五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三章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第四章 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新办法亮点
《办法》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秩序,强化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健全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办法》明确和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办法》明确企业名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与他人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
•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以下三类名称申报条件变动:
第一、申报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要满足:
1.申报主体为已登记的企业法人;
2.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
3.除有投资关系外,应与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同。
第二、申报无行业的企业名称,需要满足:
1.申报主体为已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
2.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3.除有投资关系外,应与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或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同。
第三、申报使用“集团”字样的母公司,需要满足:
1.申报主体为已登记的企业法人;
2.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
四、名称使用有争议,裁决机制解难题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权利救济渠道。第四十九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
对于名称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名称近似、公众混淆等涉嫌侵权的情形,相关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