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激发企业活力,鼓励企业争取新增新上,更好满足群众消费需求,努力做大做强,助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
对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法人企业;对年度新增贸易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贸易企业转为限额以上的贸易法人企业。
对当年度8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9月-11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参照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奖励幅度的50%给予奖励。对各地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已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100%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申报表(点击下载附件);
(2)申报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点击下载附件);
(4)企业当年纳税申报表;
(5)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以当年印发的文件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兑现奖励资金,最后将奖励情况报送至市商务局商贸科。
1.属地商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性审核。商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申报资金奖补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申报多条奖励。
2.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属地商务部门除有权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外,将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扶持措施奖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将兑现落实情况报送至漳州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