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光荣牌的悬挂和服务管理,维护光荣牌的荣誉性、庄重性,更好发挥光荣牌的荣誉激励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悬挂光荣牌。
光荣牌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的"光荣之家"标识牌。
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指导督促全国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指导督促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可以依照规定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块光荣牌。
"三属"家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证明书的持证人家庭(原则上以居民户口簿为准,下同),以及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
退役军人家庭是指退役军人本人的家庭
1. 符合悬挂条件的新增对象,应当及时主动进行信息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集中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春节前或者新兵入伍时进行。
集中悬挂或者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当简朴、庄重、热烈。
3.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当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正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室内醒目位置摆放。
4. 拟固定悬挂光荣牌家庭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权非本家庭成员所有的,对象家庭应当事先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5. 光荣牌悬挂后,应当及时填写光荣牌悬挂登记表,由对象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光荣牌悬挂登记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家庭户主姓名、对象类别(军属所对应现役军人可公开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挂牌时间、展示方式(悬挂或者摆放)、签收人(签字)、经办工作人员(签字)、备注等。
6.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加强信息采集和数据比对核实,及时完善工作台账,落实建档立卡制度,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光荣牌发生老化、破损等情形,悬挂对象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后可以更换。更换新光荣牌前,应当上交旧光荣牌。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集中销毁上交的旧光荣牌。
光荣牌悬挂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说服教育、督促纠正:
(一)利用光荣牌反映个人不合理诉求、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悬挂仿制的光荣牌的;
(三)故意污损、划刻、破坏光荣牌或者恶搞、玷污光荣牌形象的;
(四)将光荣牌出售、出租、转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将光荣牌带出境的;
(六)有其他不当使用情形的。
(一)现役军人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
(二)应征入伍后被退兵处理的;
(三)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悬挂对象本人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七)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不珍惜光荣牌荣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进行教育纠正仍拒不改正的。
为悬挂对象悬挂光荣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家庭成员是指户籍家庭成员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